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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契税
文件都知道,我就不写了。似乎早有争议——其实我认为,有啥好争议的?因为我们完全可以站得层次高一点,从契税立法原理来看看。不能只看“配套费”这个字眼(就如增值税“价外费用”不能只看那几个词语,要看为什么收)。
什么情况交契税?房、地过户。就从这一点足矣:
一、如果缴纳这个配套费,属于“拿地”必要条件,就构成契税计税依据。
二、如果“拿地”之后,因为“建设”而缴纳配套费,自然与契税无关。
可以以补贴的形式发放,也可以以工资的形式进行发放,但是不属于个税免税的情形,需要缴纳个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农产品-动物类-畜牧产品)的征税范围。
显然,火腿以及火腿肠开发票适用13%税率。
不可以。
如上所述,“与最终控制方之间发生应税交易”,则依照上述文件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即: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即属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加计抵减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