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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售卖工业用地,需要缴纳哪些税费?缴纳税费对应的法规有哪些?
一、增值税方面,因为营改增之前购入,因此可以差额计税。
根据“财税〔2016〕47号”三、(二)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即:(20708125-967351)÷(1+5%)×5%(注:减的是“购价”,不是“契税”)
至于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金额、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各地不同)计算即可,您的公式并无问题。印花税计算正确。
二、土地增值税,这只能给您列一下公式,您的数据、条件不全,肯定没法直接计算了
(一)收入:20708125÷(1+5%)
(二)扣除:即地价967351元;若缴纳契税,也可扣除;本次转让涉及的附加税费、印花税,也可扣除。
(三)增值额=收入-扣除
(四)税额:分段计算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贵司可以将拟注销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并入总公司,则分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进项留抵可以结转至总公司继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