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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是以享受到银行首套住房贷款利息为标准,因此,您可以向银行确认,只要目前这套住房的贷款,执行的是首套贷款利率,就能够扣除。
上述业务中美团抽取6%的手续费,属于销售服务费,不属于现金折扣不应计入财务费用——手续费,应计入销售费用,美团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48.16
销售费用 15.84
贷:其他货币资金-美团 264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2018年12月的住宿票会计和所得税处理上应作为2018年度费用列支,不能列支在2019年1月份的费用科目中。
银行收取承兑贴息的手续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属于开具发票范围,如果银行不与开具,建议同银行的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如法规部门藿香当地税务机关反映相关情况,税务部门会与银行沟通解决。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2018年11月12月的工资在2018年已经申报个税”,说明2018年11月12月的工资在2018年已经在申报系统中申报个税,在2019年1月份发放不能重复申报,因此,2019年发放时不计入2019年的综合征税金额内。
【解答】您好!
贵公司劳务外包无需纳税,但支出的劳务外包费用应取得对方的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劳务外包费用应包括劳务人员的工资薪金、需要缴纳的“五险一金”、管理费用等。因此,企业并没有规避缴纳保险费用,只是把需要缴纳的保险费用支付给了劳务公司,有劳务公司缴纳。
劳务公司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件,同时劳务公司发放工资后,也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有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企业缴纳,单位职工不缴纳。目前没见过任何文件规定“2019年个人保险部分也要由企业承担”。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您好,代开发票不能免除扣缴义务人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您公司仍应按规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总局虽对此未明确,但部分省税务局有文件规定,如可参考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4号公告规定。
【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号)
三、关于零散代开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5%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您好,应该按C地区填写。同时尽量在工作地申报缴纳个税。
您好,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印发)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您好,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本单位的人员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月缴费基数。
职工的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是指,职工在上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个日历年度内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针对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形式的多种化,职工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
上下限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所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