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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若无其他情形,不涉及其他税收。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您好,除非有明显证据证明该注销企业存在重大问题,一般不会立案检查,即使立案了,很多情况下也会做终结检查。
依据:
《稽查规范1.1》
1 .检查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的,检查部门可以填制《税收违 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核,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后,终结检查:
(1) 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 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2) 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7.推送案源的退回(补正)处理
(1)案源管理岗经过识别和判断,发现推送案源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制作《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提岀拟处理意见,报案源部门领导岗审核:
①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②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 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
③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
您好,这主要是指进口服务类的,比如非贸易项下对外付汇,特定的情况下,需要代扣增值税及相关附加(比如,向境外企业支付佣金,需要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新的城建税法实施后,代扣增值税时,不再代扣附加税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必须红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销售额只有“80万元”,发票当然只能开具“80万元”。若已经开具“100万元”,作为纠正措施,当然要红冲20万元。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丙公司减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分别确认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和资产转让所得。
对甲公司而言,从丙公司减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借:无形资产
贷:长期股权投资
您好,不能。上述税收优惠以3年为限,退役士兵在A单位已经享受了3年的定额抵免后,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即完成,不能再次享受。
您好,是的,参考国税发(2010)19号文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二、(七)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也就是说:
一、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发生纳税义务,当期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结转(抵顶)“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先和您打个比方:您去买一辆车,说好10万元;店主又说,我要另外收取销售员工资1万元。您会告诉他,您不就是想涨价吗,用不着说这个理由。
这儿也是一样,您只是以“手续费”作为理由或者金额,来增加客户价格。
因此,这儿有两笔业务。
一、关于这个手续费。如果与贷款相关,则不能抵扣;自须转出、补税等处理。若与贷款无关,则可依法抵扣;抵了也就抵了,不用管它。
二、关于所谓以“手续费”作为理由或者金额,来增加客户价格。比如您是销售甲产品,原本10万元,又收了所谓1万元“手续费”。那实际上,这个甲产品价格就是11万元了,当然要按照11万元计提销项税额。
不可以。
举个简单的例子(只讲道理,不管数额了)。原本约定10000万元;各家缴纳印花税5万元;然后A公司想只出10000元,多了不出。那只能修改投资额为:
10000/(1+0.05%)=9995.0025万元
A公司去缴纳印花税4.9975万元。这样A公司总计拿出10000元。
法定纳税义务不能改变。
您好,1、委托代理协议:由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B公司作为受托方履行协议约定的购买、运维义务。
2、委托付款协议:由A公司与C公司和B公司签订第三方C公司付款协议,又C公司履行款项支付义务。
据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交易可按正常购销开具发票,即由B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入账,并交纳增值税。A公司委托C公司付款,那么A公司与C公司的结算,如无关联关系,C公司应收取一定的费用,由C公司开具发票给A公司入账,并交纳增值税。A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如上所述,既然直接向农民采购(自产)农产品,可以依法开具收购发票(指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