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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公司托管,投资方认购基金份额,然后c再投资到项目,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模式展现了信托在实业直投、核心资产管控、补充项目资本金以及主动管理风险等方面的优势。相比传统的债权模式,股权交易模式相对较为复杂,也给信托项目层面的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类业务类型:
1、“名股实债”类业务。“名股实债”实质是一种质押融资行为,信托计划资金在投资项目公司股权或者股权收益权的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由交易对手或其关联方按事先约定的回购价格向信托计划回购原先转让的或增资形成的项目公司股权。回购价格是以原先信托受让或增资项目公司股权的价款加上按资金占用时间以及固定的溢价率计算的固定回报为原则确定,与实际回购时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无头。在这一过程中,信托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最终收加的是保证本金的固定收益,因此并未真正承担与所持项目公司股权对应的剩余风险和报酬,就经济实质而言并不属于权益类投资,可将该类投资划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如下:
(1)支付股权(股权受益权)投资款。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溢价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投资收益
(3)项目结束收到回购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他应收款
投资收益
2、实质股权投资类业务
随着监管政策的收紧,“名股实债”类业务逐渐萎缩,取而代之的是各类实质股权投资类业务。为保障受益人收益并防范投资风险,股权投资常和其他基础权利综合运用进入信托计划。目前较为流行的运作模式为:信托计划对外募集资金,以股权形式进入项目公司,该类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人;开发商或其关联方以其对项目公司的债权认购信托计划次级权益,充当次级受益人。在实质股权投资类业务中,股权投资部分退出时的价格通常为其公允价值,依赖于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信托计划实质承担了房地产项目的经营风险,可将该类投资划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会计核算如下:
(1)支付股权投资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存续期确认或收取利润分配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3)项目结束转让股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
收益无论哪种运行模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核心均是权益性投资,均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备的要求判断应归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金融资产。
建议最好退还重新打款,因为目前不再强制要求验资,所以能证明是投资款打入的,就是一个转账存款凭证,所以最好重新写好备注"投资款"。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重新退回再打入,股东互相之间认可属于投资款,也没有太大问题。
会计档案凭证本身就属于被投资的公司所有,股东变化不影响这些档案所有权,所以不存在股东变化要移交会计档案的问题。
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代垫运费。代垫运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②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规定,平销行为返利是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主要方式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商业返还利润、向商业企业投资等),包括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损失。
简而言之,价外费用是货物卖方向买方收取的,而平销行为返利是货物买方向卖方收取的。
收取价外费用根据性质不同计入不同科目,比如收取的违约金等计入营业外收入,收到的延期支付利息可以冲减财务费用
取得的平销返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商贸企业收到后冲减采购成本和进项税额
另外您说的补价,在商贸企业中不常见,您主要说的什么情况下涉及补价的概念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