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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公司托管,投资方认购基金份额,然后c再投资到项目,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Zdl
提问于 2021-12-20 12:39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模式展现了信托在实业直投、核心资产管控、补充项目资本金以及主动管理风险等方面的优势。相比传统的债权模式,股权交易模式相对较为复杂,也给信托项目层面的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含以下两类业务类型:
1、“名股实债”类业务。“名股实债”实质是一种质押融资行为,信托计划资金在投资项目公司股权或者股权收益权的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由交易对手或其关联方按事先约定的回购价格向信托计划回购原先转让的或增资形成的项目公司股权。回购价格是以原先信托受让或增资项目公司股权的价款加上按资金占用时间以及固定的溢价率计算的固定回报为原则确定,与实际回购时该股权的公允价值无头。在这一过程中,信托虽然在法律形式上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最终收加的是保证本金的固定收益,因此并未真正承担与所持项目公司股权对应的剩余风险和报酬,就经济实质而言并不属于权益类投资,可将该类投资划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会计核算如下:
(1)支付股权(股权受益权)投资款。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溢价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投资收益
(3)项目结束收到回购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他应收款
投资收益
2、实质股权投资类业务
随着监管政策的收紧,“名股实债”类业务逐渐萎缩,取而代之的是各类实质股权投资类业务。为保障受益人收益并防范投资风险,股权投资常和其他基础权利综合运用进入信托计划。目前较为流行的运作模式为:信托计划对外募集资金,以股权形式进入项目公司,该类投资者作为优先受益人;开发商或其关联方以其对项目公司的债权认购信托计划次级权益,充当次级受益人。在实质股权投资类业务中,股权投资部分退出时的价格通常为其公允价值,依赖于项目的实际经营情况,信托计划实质承担了房地产项目的经营风险,可将该类投资划入“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会计核算如下:
(1)支付股权投资款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2)存续期确认或收取利润分配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3)项目结束转让股权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
收益无论哪种运行模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核心均是权益性投资,均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备的要求判断应归属于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金融资产。
对企业来讲聘用这两类人群是一样的。
如果属于任职受雇关系,可以以工资薪酬方式支付工资。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如何判断属于工资薪酬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参考文件:国税函[2006]526号
主要还是要看税务机关对于事件性质的认定,是否有主观故意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存在主管故意,则有可能并定义为偷税并无限期追征
主要还是要看税务机关对于事件性质的认定,是否有主观故意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存在主管故意,则有可能并定义为偷税并无限期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