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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核定税务追征期问题
寄秋姑娘
提问于 2025-11-28 16:20
主要还是要看税务机关对于事件性质的认定,是否有主观故意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存在主管故意,则有可能并定义为偷税并无限期追征
现金折扣指的是由于提前付款,收款方给与付款方的折扣,如果界定为现金折扣,购买方按折扣后的金额付款,销售方作为财务费用列支,列支财务费用时依据明确现金折扣的合同协议及对方的收款收据税前扣除,不需要购买方开具发票给销售方。
其实,“第三方”只是代发工资、代交社保。如上所述,既然乃是“我公司一名员工”,则您公司可凭相应工资表、第三方代发工资/代交社保记录(资金流水)作为入账凭证。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这些属于电费组成部分,仍视为“电费”即可。既然“平时收到电网的电费发票都是入营业成本”,则仍可如此处理。(当然,亦可将电费用途进行划分,比如办公所用,计入管理费用;用于取得营业收入相关部分,则为营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