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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预提,按照成本对象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您好,会计如实记账,计入项目成本,没有发票,只要是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不可以税前扣除的风险。
您好,1、母公司对A公司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元
投资收益
(按出售比例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
2、B公司处理:因A公司净资产为负,所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0确定,同时在备查账中登记。
支付的1元对价,冲减资本公积。
借:资本公积 1元
贷:银行存款 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节选)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注:全面营改增后,此项目已不存在。)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综上所述,用于办公楼及(生产、办公场所)外部路灯部分,肯定不用视同销售。用于职工宿舍、浴池部分,则区分“电和热”乃外购还是自产:若为外购,则不作视同销售,但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若为自产(委托加工),则应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您好,发票变更的依据是2018年税务局要求开票必须在发票上明确服务或货物的类别,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合适的分类。需注意的事项是检查发票上的类别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与真实的业务一致。
上述活动,其实综合了多项服务,比如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等,理应据实分别开具;不过好在都是适用6%税率项目。具体情况,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计入什么科目,乃是会计处理,与税法无关;税法上只要没有少交税就可以了。
一、如果您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那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因为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
二、如果您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可以如您所述,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因为小企业会计准则是采取未来适用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补充提供其2019年度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您好,按财税2016年36号文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但需要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您可以咨询下主管税务局是否可以适用该优惠政策。
如果不能适用,则按转让无形资产6%税率交增值税。但这个增值税子公司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如果子公司前期没有销项,看看子公司是否可以适用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增量留抵超50万),申请退税。
您好,收入暂估入账是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开发票一般没有风险。但您需要依据合同看看暂估的收入或者已经收款的收入是否已经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果已经到了需要按未开票收入申报增值税。
无需刻意规避,如果您觉得麻烦,可以考虑更改合同条款,使纳税义务时间与开票时间或收入最终结算的时间靠近,缩短会计收入确认和税法增值税申报时间的差异。
事实上,现在“已报税证明单”都已不用,程序更加简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另外,遗失发票须向税务机关报告;但仅此而已,之前登报声明作废也已不用。至于是否因为丢失发票而受处罚:理论上有此规定,但一不会罚款金额太大;二对于并非故意违法,现在也有不少豁免条款。所以这方面问题也不会太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