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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公司员工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如果是外单位人员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税。
专家鉴定属于一种服务,按照现代服务的鉴证或咨询费服务税目缴纳,如果是专家个人收取,应个人去代开发票,税率3%,如果是专家所在单位收取,单位自开发票,税率6%(一般纳税人)或者3%(小规模)
您好,外购的无尘布与您公司生产的光电子器件“具有相关性”,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符合(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您好,印花税征税范围: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是否征收印花税要视合同内容而定:如果是从公司其他原有股东手上取得,则涉及“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如果直接投资取得,因投资合同不是印花税应税合同,则不需要计贴印花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所以,如果是从公司其他原有股东手上取得,则涉及“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如果直接投资取得,因投资合同不是印花税应税合同,则不需要计贴印花税。
您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设置净残值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如果类似电子设备这种固定资产,由于更新换代快,预计使用结束后毫无价值,也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将残值率设置为零,前提是合理。
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监控系统属于不动产附属设施。对其维修应当按照“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开具发票。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您好!
上述循环销售的情形,在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在税务上的风险主要存在于:
1. 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三方交易作价不公允不符合市场价格的,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调整核定增值税。
2. 如贵公司与A、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交易被认定为关联交易,还可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对三方交易上述货物没有合理商业目的,仅为避税而安排的交易行为进行所得税的调整。
如果上述交易不真实(即不存在真实标的或是虚构业务),那么上述行为所开具的发票也将触犯到“虚开”发票的红线。
您好,1.除了债务豁免之外吗,如果对香港母公司有其他应收款的话,可以将应收与应付核销。
2. 对境内公司来说,债务豁免没有专门的流程和手续。
3. 债务豁免不涉及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增值税。
4. 被豁免的其他应付款,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先想请您确认一下,外服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不是员工依然与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属于您单位任职受雇人员?工资是不是由您单位发放?如果是,外服公司只是代您单位履行社保缴交这个工作,个人负担的社保是可以再个省会计算时扣除的。外服公司缴纳社保如果只是代您单位履行社保缴交的工作,那么缴费基数还是根据您单位员工的工资进行确定的,这个我们可以通过您公司个人所得税报税基数以及缴费基数核对进行检查是否存在差额
1、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给客户产生了损失需要赔款,对方收到这个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纳税项目,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你公司可以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要提供因产品质量产生损失需要赔偿以及如何计算赔偿款的合同条款作为证明资料。
2、在保修期内,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需要赔款,需要看合同约定,是赔偿损失,还是因为质量问题对货物的更换或者折让,如果确定是损失赔款,对方收到这个赔偿金不属于增值税纳税项目,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你公司可以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要提供因产品质量产生损失需要赔偿以及如何计算赔偿款的合同条款作为证明资料。如果是对货物的更换或者折让,可以你方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3、国税发1995-288号文 七、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这个文件是规范经销企业和生产企业因为售后服务,消费者直接找到经销商进行三包,经销商支付三包修理费后再进一步向生产企业索取修理费用时的税务处理,和您描述的情况不一样,不应该适用这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