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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此文件相关政策解读“七、关于试点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补开增值税发票问题”也明确: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2017年4月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政策到期后,基层税务机关及部分纳税人反映,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解答】您好!
我不知道您的项目是否属于超过一年(跨年)项目。
一、如果当年项目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纳税营业收入确认或者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建筑工程(以您说“尚未竣工”措辞猜测)来讲,二者条件大致相当。则“收入确认”之条件其一“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若收入未定,则不符合开具发票时点。
二、如果跨年项目
则依工程进度确认收入,自可分期开具发票。
但无论上述任何一项,皆不存在“去年开了多少,今年再进行调整”一说,也不存在“最终合同金额小于已开发票金额”;总之,您当时开票即不合规,现在应当将原开发票按照规定程序红冲,然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入确认时间)重新开具发票。相关损益自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解答】您好!
FOB价={{1-[退税率/(1+增值税率)]} ×人民币含税价}/现汇买入价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解答】您好!
一、购买方缴纳契税、印花税。契税税率3%——5%,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二、转让方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三、营改增之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增值税,转让方给受让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受让方可以依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您好,
总公司与分公司系一个法人单位,是无法签订合同的,只能签订协议,首先是总分公司各自核算,然后由分公司向总公司提供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于定价,原则上是公允价,但由于是服务,很难找到公允价,就根据成本+利润来核定个价格收取吧,分公司的保护工程,属于管线之后的运行维护,不宜计入固定资产,根据性质判定是小维修还是大维修,小维修直接进费用处理。
这是我的一篇文章,欢迎参考:https://mp.weixin.qq.com/s/Ijli38794jwUk5s0QcQ4pQ
【解答】您好!
一、既然没有产权,其实则为长期租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因此,购入无产权车位,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按照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解答】您好!
既然如您所述,“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甲供材价格上涨”,那就很正常啊。如实确认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即可。市场经营亏损正常确认。
【解答】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三条、第五条相关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答】您好!
一、此乃开票错误,应当没有异议吧?或者说,适用税率错误,称之为“不合规定”,没问题吧?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税率错误,进而税额、(不含税)价格皆与依照税法所应确认之“事实”不符,自然谈不上“内容真实”、“内容完全一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税务机关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三、您并非没有补救措辞,简单来讲:有错则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就是说,“及时改正错误,还是好人啊”。
【解答】您好!
依据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第二条第七款和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年度出口货物在今年尚未申报的,在不同时点发现漏报的处理不同。具体为:
(1)在今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发现漏报的,只要符合申报条件仍可申报退税或者免税;
(2)在今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后至5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发现漏报的,只可申报免税;
(3)在今年5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以后发现漏报的,适用征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