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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发现上年度出口申报时漏报的出口发票,有哪些情况下可以不补税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8-08-23 21:38
【解答】您好!
依据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第二条第七款和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上年度出口货物在今年尚未申报的,在不同时点发现漏报的处理不同。具体为:
(1)在今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发现漏报的,只要符合申报条件仍可申报退税或者免税;
(2)在今年4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后至5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前发现漏报的,只可申报免税;
(3)在今年5月增值税申报期结束以后发现漏报的,适用征税规定。
这样不能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必须乃是法定事实。如您所述,“对方一直经营没有注销,也没有起诉”,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会认可这种“损失”的。
一、如您所述,既然“以法院判决为依据”,那么,如果税务局不认可,您与税务局发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那不还是回到“法院判决”上来吗。所以说,税务局不可能不认可。
二、不可以。抵债只是一种销售方式,仍须开具发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主管,您可就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举例来讲:您卖了一件衣服(成本150元)给顾客,价格200元;另收1元,赠送一张门票(此门票5元购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1
贷:主营业务收入+增值税(13%)196
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6%)5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其他业务成本 5
贷:库存商品 150
您购买门票时所计入的科目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