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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债权方取得法院强制执行的房产,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开具发票,原值是否能得到税务局认可
铂略会员80556864
提问于 2026-04-29 17:08
一、如您所述,既然“以法院判决为依据”,那么,如果税务局不认可,您与税务局发生争议进而引发诉讼,那不还是回到“法院判决”上来吗。所以说,税务局不可能不认可。
二、不可以。抵债只是一种销售方式,仍须开具发票。发票属于税务机关主管,您可就此向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我非常理解您的心情;建议您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