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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一般按照以下方式核算:
(1)研发支出是指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2)本科目可按研究开发项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研发费用资本化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贷:银行存款(或 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库存现金等科目)
将研究费用列入当期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贷:研发支出
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在无形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时转入无形资产成本:
借:无形资产;贷:研发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在开发过程中应该先通过研发支出核算,形成无形资产的准入无形资产,不形成资产的转入费用,根据你的描述,如果是发生在当年从费用中冲减转到无形资产应该不会有很大影响,但如果是跨年的这样做涉及到以前年度损益,而且如果加计扣除了,所得税调整也很麻烦,所以建议还是按照上述规定去核算比较合理。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要素需要如实正确开具,否则不属于合规票据,入账后有被税务不认可税前扣除的风险。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是指具体哪方面的风险?
麻烦您补充一下,上述“账多实少”,是如何造成的呢?
这个合同条款说的不明确,(二)乙方应于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前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的支付利息的时间,说到期日前前归还,那么是到期日一次归还,还是任何一个到期日前的时点归还呢?
对于利息收入,
会计核算:应该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每年计提利息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认
你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本企业自身业务需要使用外够材料,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税增值税,并且只要不是用于简易、免税、福利和个人消费都可以抵扣采购时的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农产品免税只有上述政策,你说的农业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给其他公司,没有免印花税的政策规定。
没看明白你的问题,房地产企业计算增值税时,按照销售收入扣除包含的土地成本作为销售额,也就是差额计税。你是不是说清算的时候土地价款按什么价格来扣除?土增税清算,土地按取得价款,不扣减税金。
你说的计提是什么意思?是视同销售吗?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是继续用于企业的经营,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如果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那当然简易计税,这毫无疑问。
如果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通常应当一般计税;除非另有规定。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又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此处依据“财税[2014]57号”进行了相应修改)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5.自来水。
总之,一般纳税人若有特殊规定可以简易计税,则可依法适用或者选择适用简易计税.若无单独、特殊规定可以简易计税,则不能简易计税,而只能一般计税。
您好,问题提到的情形,劳务完全发生在境外,贵司无须代扣增值税及相关附加,也无须代扣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