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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该条款指的是成本分摊制度。所谓受益方,是指对研究成果享有共有权益的对方。例如A/B公司协议共同研发,共同负担研发成本,共同享有研发成果权益(如对外许可专利按分摊成本比例,分配许可收益)。因此,是指直接受益方,而不包括间接受益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里不论几位符合条件的老人,其定额扣除每月2000元。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麻烦您补充一下,所谓“转型”、“转型资产”,具体怎么操作?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也就是说,政府补助账务处理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上述研发未形成资产,则您的分录是正确的。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应冲减无形资产成本或者随无形资产摊销而结转其他收益科目。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您须树立一个概念,筹建时设立的公司与新成立的公司,这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律主体。您心里可能在想,都是一个老板的;但这不是一回事。
打个比方,北京的甲公司注销了,与南京的乙公司有关系吗?要移交乙公司吗?那当然不可能,这完全是两家公司。至于甲公司要把资产转让给乙公司,悉听尊便,但须依法市场原则定价,依法计税。
您好,预缴时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已经可以填报,能填的全部预缴时享受。哪些预缴时可享受,可看公告2018 23号表格。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规定进行汇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不包括财产租赁所得,所以,您租金收入不并入年度个税汇算清缴。为了避免税收风险,建议向租户索要完税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允许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是指带税优码的商业保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属“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方面并无不同。其本身涉及企业所得税;而向其股东分红,则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税种,自不必说;毫无不同。
我要和您说一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完全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并非法人,其本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人;既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又非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请务必注意:我说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若有综合所得,自然不能重复扣除。)
未取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