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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称为“税收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除此之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文件提及纳税人义务时,都有“依法”之类前提。也就是说,税法明确规定,才要履行义务;税法若规定不明,则不用履行。
事实上,法定纳税义务不能“私相授受”,也就是说,对于出租方应缴税费,比如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原本就不存在“对方开具发票不想先垫税金”一说,这原本就是出租方纳税义务。至于承租方同意承担这部分钱,则只能通过“涨租金”方式处理,仍然不能改变法定纳税义务。
契税、房产税纳税地点,皆为房产所在地;至于印花税,则是向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公司购买不在免征范围之内。
A公司、B公司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标的公司C),B公司是转让方,A公司是受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