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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不容易理解呀?
欠了银行500万,让别人还,只给别人400万?这可能吗?比如,别人收了您400万,他打算给银行多少呢?给银行300万,那银行也不同意呀;给银行500万,那他不是赔了吗?
似乎不符合市场原理吧?
其实,无论先入递延收益,分期结转,还是一次作为损益,税务处理都是一样的。
当然,可以关注一下,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自然也不能加计扣除了。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也就是说,此项“讲解”属于该员工工作职责(比如“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则可并入工资薪金。否则,比如员工讲解,于工资之外另行付钱,则应作为劳务处理。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所以B公司确认的坏账,在有重组协议的情况下,还需要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A公司不必归还的欠款本金和利息, 转为营业外收入并进行了企业所得税申报)的说明才能税前扣除。
小企业会计准则采取未来适用法。也就是说,这个情况,可以不调整;也可以调整,即冲回多提部分,直接调整于当年损益即可。
借:累计折旧
贷:成本费用科目(就是当时借方对应科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11的填表说明:“出口但未计入外销销售收入的样品、展品,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因此,以上情况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使用免税政策,不需视同内销,按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样品如果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且收汇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如有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不收汇实行出口免税;如果没有报关,视同内销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样品不收汇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不需要在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免税销售额,对应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报关单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4.账务处理:样品价值按照企业生产成本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广宣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税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咱先别说税务风险了,先说别的风险吧。为什么“账户问题”,估计是法院给冻结了吧?法院为什么冻结,肯定有司法原因呀。如上所述,“让支付给分公司”就支付给分公司,那不是帮助对方逃脱法律义务吗?
当然,这样也不符合税法规定,三流一致,就是指销售方、开票方、收款方必须一致。
印花税计税依据,不叫销售额或者采购额,是合同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纳税人销售(指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垃圾处置,视具体情况,属于“生活服务”、“其他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皆适用6%税率;以上开具9%税率发票,个人感觉不太准确。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印花税征税对象,是应税凭证(比如合同),计税依据则是合同金额。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