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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增值税税率6%。
【解答】您好!
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皆属于“费”而非“税”,税务机关只是代收,具体要求建议咨询一下当地机关或者行业部门。
【解答】您好!
这个问题没有直接、明确的文件规定。
有的观点认为,由于新股东加入,导致原股东股权比例减少,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而又因为新股东溢价出资,客观上使原股东实质上股权资产升值,因而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有的观点认为,上述情形只是增资活动,并非股权转让。而且即使公司净资产增加,而股东尚未得到分配或者实质取得收益,因而不应纳税。
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公司在酒店办理了预付费充值卡,充值时开具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时,酒店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解答】您好!
纳税申报时发生错误,建议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大厅进行手工申报修正,别自行修正,以免税务预警,企业仍要提供资料解释说明等。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房地产公司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熟低扣除。专家提示:如贵公司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预收款项,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进而进行按规定计算税前扣除,但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转为收入后,不得再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基数。
【解答】您好!
此问题不可能有标准答案,只能谈谈个人体会:
一、遵规守法。这既是对企业负责,也是对个人负责。
二、正直、诚信,严守职业道德。
三、忠于企业及股东。
四、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五、不断学习,保证胜任工作。
六、积极精神、正能量、责任心、客观公正等。
【解答】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九、(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酒店办理了预付费充值卡,充值时开具了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实际入住酒店即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服务时,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办卡时发票计入其他应收款,实际消费时,应依据办卡时的发票复印件及酒店的结算单据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解答】您好!
一、先看几个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作为进项税额之前提乃是“实际购进”。)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前扣除之前提乃是“实际发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据实调整账务,依法申报补税并接受相关处理处罚。
三、说明:“未付款”可能只是企业间经济问题,“采购本身有虚构成分”则涉嫌违法。
【解答】您好!
依据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您好!
一、用于员工福利,不视同销售,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但是需要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赠送客户需要确认销售费用,又区分两种情形:
(一)如果此卡属于“提货卡”之类,则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则可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二)如果此卡属于“预付卡”之类、公司只是预付款项,而转让此“预付款项”给客户,此非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作视同销售,也不能进行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购买预付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厦门国税答疑:
问:我司收到一份普票,发票内容为不征税的预付卡,我司将该卡对外赠送做视同销售时,请问是否需要计税,若需要应该计提多少的税额?谢谢!
答:超市购物卡作为单用途卡,是一种预付凭证,企业无偿赠送购物卡的,为将充值的预付资金无偿转让给其他方的行为,实质是资金的转让,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的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
【解答】您好!
按时足额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别是国地税合并,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后,申报个税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都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如果企业利用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不缴或者变相少缴社保,申报个税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都会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