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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内容完全一致……
理论上,当新子公司对外接受货物或者劳务、服务,其筹建已经开始、名称已经核准,自应以其名称对外索取发票;反之,若说“名称尚未核准”,则其原本不应开始筹建而发生上述支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解答】您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年70号)规定: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情形产生的部分)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解答】您好!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既然核定征收(定率办法),就没有“用收据入账”这个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也就是说,既然核定征收,则本身就是账簿不健全(后两种情形属于“未履行税收义务”,不可能持续存在),自然谈不上怎么记账的问题。比方说:张三高考200分,没过线,您问他,准备报北大哪个专业?
【解答】您好!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原则(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也有类似条款,不再一一列举),作废或者红冲的情形限于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若无上述情形,不能任意重新开具发票。而且既然已经开具,如果再要开票,相当于重复开具,属于虚开发票了。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相关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甲公司去年通过招拍挂购买土地一宗,取得土地成交确认书,但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是否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这对如何处理上述业务很重要。由于您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详细沟通、具体分析,需要贵公司更多的资料支持。如果贵公司需要,请联络我们铂略的客服人员。
【解答】您好!
因对方公司注销,我们公司当年度确认了营业外收入,现在对方公司股东索要债务。确认债务付款给对方,这笔支出的损失没有明确规定确定什么票据入账。建议调账,把公司当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账务调整,然后在到税务机关申报大厅手工调整申报。这样就可以偿付债务了。
对方公司注销的债权问题,目前《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对公司注销后债权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应付款支付应一一对应,直接支付给股东(股东个人)没有依据,对方公司注销前应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支付债务不属于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是否可以支付给企业的股东个人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公司注销后,股东追债如何偿付(对股东个人涉及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对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即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解答】您好!
是否适用简易计税,与人工费占比没有直接关系。或者说,人工费占比,并非适用简易计税之法定情形。
小规模纳税人当然简易计税。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解答】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也就是说,只要与此专利研发相关,皆应作为无形资产。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是运输业,运费按10%缴纳增值税,进项费用只有油费,增值税税负比较大”,由于增值税通常要求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才能抵扣,贵公司受行业所限,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发票,没有合规的办法处理,建议情况允许可以考虑分拆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