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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开出红字发票方。
一、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不是一个概念。
二、增值税差额征收,只是修改了用以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三、其实,无论会计层面还是所得税方面,收入乃是全额,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等乃是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您好,除非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等情况外,其他情况一般均需自行开具发票。所以,贵司如果提供贷款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如无开票项目,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开票项目。
您好,基期就是指的比较的上期,比如今年1月和去年1月比较,去年1月的数据就是基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统称应税销售行为。也就是说,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道理同上,虽然总公司给予资金,但若子公司并未因此给总公司提供上述销售行为,换句话说,若总公司给钱并非购买上述各项,自然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二、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当然,如果基于股权关系,上述拨款作为出资处理,则双方分别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这样就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受资方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增加,须依资金账簿按万分之五税率并减半计算征收印花税。
您好,没有这种操作。除非甲公司向乙公司捐赠货币或非货币资产,以弥补乙方亏损,但这种捐赠并不能在甲公司税前扣除。建议进一步理清问题的诉求,以方便解答。
您好,无偿划拨资金给对方,不是资金拆借,不主张债权,则相当于向另一家企业捐赠(如果不是股权投资或是债权投资),受赠方受到捐赠资产时,应在收到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好,需要弄清的是,贵司是想卖什么。一是卖股权,按股权公允价转让,此行为涉及转让方(股东)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不涉及其他税种。二是单独卖资产,即卖资产包或单位卖某一项资产,这个卖方是金矿,分别按销售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进行涉税处理。我接触的企业有单卖探矿及采矿权的,有较大溢价,缴了不少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问题提到的在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氘挂牌的应当是探矿权或采矿权。建议梳理、明确资产处置的目的,以便进一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区分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同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非常简单,就是“收付实现制”。您不必告诉税务机关您发的哪一年的年终奖,您只须告诉税务机关您什么时候实际发的。比方说,您2018年12月31日发放2020年年终奖(不必抬杠,只为举例),对于税法来讲,您只是2018年12月31日发了年终奖,当然需要扣税,属期乃是2018年12月,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即可(当然,如果2018年已经申报过一次年终奖,此时只能并入当月工资)。又比如说,您2019年6月1日发了2018年年终奖,对于税法来讲,您也只是2019年6月1日发了年终奖,当然需要扣税,属期乃是2019年6月,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缴纳即可(当然,如果2019年已经申报过一次年终奖,此时只能并入当月工资)。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原则也很简单:权责发生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就是说,如果汇缴结束前实际发放2018年年终奖,汇缴时直接按照2018年度支出项目扣除即可。
(二)而如果汇缴之后发放,则汇缴之前并未发放,2018年度汇缴当然不能扣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实际发放之后,仍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并调整相应所得税处理。
我们接着上次回答。
一、如果上述“设备和厂房抵款”已经成立,即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五原则(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卖方不再管理控制、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收入及成本可靠计量),则此时“以现金方式购回原设备和厂房”,相当于又发生一次销售行为。则当时对方给您开具发票、此时您给对方开具发票。
二、如果依据上述原则,原本“设备和厂房抵款”并未成立,则此时所谓“以现金方式购回原设备和厂房”,其实乃是以现金归还所欠您的工程款,并不存在“购回原设备和厂房”一说。即“原设备和厂房”从未发生过产权转移。
至于工程款之处理,与上述是否抵款并无关系。
您须明白,没有“税务资产负债表”一说。税法要求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的,乃是“财务会计报表”,并无专门税务口径报表。
当然,目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制度,相应各有不同格式财务报表;税务申报系统针对上述不同会计制度,当然允许自行选择格式。但这不是税务要求,而是您自己所选择的会计制度及报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