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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税法看来,只有总公司,没有分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概念。
您好!
1. 这种情况由于总公司存在大量的进项留抵,建议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总公司的角色定位为分公司的分包方,总公司将设备、材料或建筑服务“转售”给分公司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建议做好相关内部授权和三方协议,以防范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您好!
如果属于进口货物贸易产生的外汇流入,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按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并根据贸易外汇收支流向填写下列申报单证: (三)从境外收款(包括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款)的,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根据上述条款,企业至少需要准备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原支出申报单证和进口合同。
如果企业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四章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的一些特殊情况,请对照具体情形进行相应资料的准备和报告程序。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如您所述,如果您交的是一月至六月房产税,而一月已经卖了,则应纳税款计算截止一月末,后面五个月已交税额可以据实申请退税。
您须明白一点,如何开票、开票编码、货物名称,与买方是谁并无关系。
具体适用编码,您可查阅一下《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因为您只提及“车辆”,并未提及具体车型,所以无法帮您直接查找。
您好!
不需要调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一、对季节性建筑工人可以考虑采取承包人设立个体工商户为企业提供劳务的方式解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动合同法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建议贵公司200名是临时工可以考虑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用工方式。
按照您的描述,如果据实进行账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会计、税法环节应当就是这样。至于土地流转环节其他规定,您也可向国土等部门直接沟通一下。
一、加计抵减政策、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政策是两个政策,不是一回事。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此政策与行业无关,符合上述规定皆可依法抵扣。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分类定义,运输公司不是生活服务或者是现代服务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大致分类框架如下: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六)现代服务
(七)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三、销售不动产
您的问题过于宽泛,如果要全面回答,基本相当于给您一本会计书、一本税法书了,因此只能大致讲讲。
一、会计处理方面,这并非特殊行业,参考《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小企业会计准则》所附会计科目表设置账簿即可。
二、二手车交易,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率其实告诉您也无意义,基本不是直接按照收入计算出来的;比如企业所得税税率25%,没有什么直接用处。这取决于纳税人类型、征收方式、抵扣及扣除情形、所处地域、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等诸多因素。
另有两个文件,其实也不全面,是专门针对这个行业的,帮您列举一下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
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二)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三)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企业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0号):
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交易业务,由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不得抵扣、需要转出进项税额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过期报废并非上述“因管理不善导致”,——管理再好也可能卖不出去。既然“因为过期而报废”,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而进项转出情形,并非上述不得抵扣情形,可以依法抵扣,不必进项转出。
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参考一下“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综上所述,前者无销项而有进项,后者有销项而有进项;显然前者更加有利。
一、购买方并未索取。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依法由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
三、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注:其他个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个人出租或者销售不动产且承租方购买方或不属于其他个人的除外。)
四、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
五、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特别说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除外)。。
六、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减税规定,例如适用“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七、部分差额计税,对于扣除部分。例如“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又如人力资源外包、安全保护服务、旅游服务、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经纪代理服务等。
八、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九、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十、非经营活动,即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之外情形,另外,“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条列举了以下各项: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列举: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十二、未到开票时点,不能开具。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十三、预付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四、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五、用于出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沝: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六、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七、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八、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增值税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一)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