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一、您的第一句话中,“一般纳税人”、“老项目”皆为增值税概念,与所得税预征并无关系。
二、显然,预征税款之后需要按照税法计算申报、抵减。然而,企业所得税正常申报计算乃是按照期间进行,并非按照项目。至于是否查账征收,则对应是否核定征收(即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乃是征收方式分类之两种),而与项目并无关系。
实不相瞒,您对于税法一些最基本概念非常模糊,建议从基础开始扎实学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第二条对房产及房屋附属设备作出了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如您所述,乃是“房内水池”,恰好上述政策并未明确;只能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关于劳务费与工资薪金的区别,可以参考一下《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另外,《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按照您的描述,我猜上述情形应当符合“劳务报酬”定义。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何冰)解读: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综合上述考虑,专业老师(作为自然人),每次(日)收入应当超过300-500元,因此需要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一)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
(二)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率可能各地情况不一样)
(三)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通过固定资产清理,最后结转资产处置损益。
参考最新财务报表格式说明:“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或贷:固定资产清理
贷或借:资产处置损益
根据《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因此,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上述政策进行分配,与项目是否清算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
因此,股东无参与经营只分红,不需要交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更多减免权限在于地方规定。例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就有相关规定。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闲置不用的;
(四)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五)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六)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七)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二、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房产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八)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建议您就实际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B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如果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被转让股权公司的净资产所占份额,所以,B公司股东是否能评价转让股权,要看转让价格是否低于净资产份额。另外根据您的描述,B公司没有其他资产,账面上只有未分配利润,那么建议先将未分配利润分配掉,然后再转让股权,计税价格会低很多。如果未分配利润分配后净资产份额仍然很高,可以考虑A公司用股权收购B公司的形式,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政策。所以建议您根据B公司账面实际情况,考虑合适的方案。
实事求是地讲,首先,您的问题不是财税问题。这涉及丢失物品找寻,应当双方以及物流单位核查,找出原因;必要时可以报警处理。
在查出原因的情况下,才涉及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预征个人所得税,则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假如员工所得,则支付工资代扣代缴,发生纳税义务)并计提“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时,自然予以抵减。如果某期抵减不完,可以下期继续抵减;如果整个项目完成也未抵减完,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您好!根据《关于完善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 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 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 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目前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75%),也就使说未形成无形资产的,也可以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75%摊销。从您的描述里看,这家企业的做法是对的,研发费用记在管理费用下,并根据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一、首先我想打个比方:您去商场买件衣服,1000元成交;您付出就是1000元,至于卖方交多少税?按照多少交?与您的付出并无关系。
二、如您所述,“注明了含税租金”,这是明确的,就是您需要给房东多少钱,与税率变动无关。
三、即使合同里提及税率,但这其实毫无用处。因为合同条款不能与税法相抵触;无论合同如何签订,税法既然改了,必须执行。
四,我大致给您讲一下“降税”原理:税率下降,乃是增值税整个环节。做生意的人都愿意物价上涨,因为成本增加,售价也是增加;税率调整也是一样,虽然进项抵扣得少了,销项税额也是少了。您显然不会为了增加进项抵扣,而愿意提高税率吧?那样您的销项也会更多。
少抵增值税结转成本导致成本增加,开票税率下降也是导致收入增加。望您仔细理解、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