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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通过慈善机构发药”,是不附加任何条件,能与另外2瓶同时(或者大致同时)发至购买者吗?
首先您的发票看不清,其次根据您的描述,这个完全属于和企业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果您硬要说这个也是为了促进和客户的关系才替他负担的,那么大可不必取得发票,取得这个发票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因为压根不是你企业的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只要支付货币资金的货物销售行为都要上述条款约束——俗称“三流一致”。贵公司的情况明显属于三流不一致的情况,对应的进项税不能申报抵扣。但如果把交易流程改变一下,如果新的流程不需要支付货币资金(例如以货易货),那么也就不受上述条款约束了。下面这种交易方式可供贵公司参考。
贵公司先把钱借给B公司(要约定较短的借款时间和适当的借款利率),此时贵公司持有B公司的债权。因为之前的货物贸易,A公司欠B公司货款,也就是B公司持有了A公司的债权。然后B公司和贵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用持有的A公司的债权偿还欠贵公司的债务。债务重组达成后,贵公司成为A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账户解冻后,把钱偿还给贵公司。
所谓“未给对方公司开具发票的情况”,这本身就是一个违反税法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发生销售活动,开具发票是法定义务,不附任何条件。
至于您的思路,打个比方,原本货款100万,您收了90万,然后不开发票。但是:
一、此后您仍有法定开票义务,无论税务机关查到,还是对方再提要求。并且,您若要求对方给“税点”,还得不到支持。因为所谓“扣税不开票”,是违法约定,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二、若税务机关查到,您还是需要补税。至于所谓“扣税点”,还是上面那句话,没有人会支持您,因为那是违法约定。
不能。建议找股东确认一下用途,根据资金用途,计入相关科目。
1、顾客取得的抽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九款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件: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3、通过会员群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
这属于职工福利,可以按照规定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购买方名称是公司还是自然人?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行业不景气停工”这确实属于停工损失。但“试生产停工”通常视作固定资产调试环节或者必要生产环节,不视为停工损失。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基于上述原则,既然乃是“境外展位”,则其转让行为不属于“境内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应开具境内发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键在于补助用途、性质。若未指定用途,或者指定补偿已发生费用支出,则计入当期损益(其他收益)科目。若指定用于未来购买资产,或者补偿未来费用支出,则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于未来结转其他收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