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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现在会计准则通常只是给出原则要求,而并非基于每笔具体业务给出对应会计分录。比如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
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发票票面“免税”,本身不能说明什么。您需要告诉我,基于什么情况、什么业务、依据什么政策开具了这张“免税”发票?
1、基本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可根据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但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2、旧设备出售增值税发票税率是17%,普通票为3%。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易征收项目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二手设备出口流程
(1)确定二手机械设备HS 编码和监管条件。
(2) 确定出口口岸。
(3)提供报关单据,合同,箱单,FP,报关单等相应单据等。
(4)安排出运,收汇。
(5)收汇后凭出口报关时海关返回的报关单核销联及核销单去外管局核销。
(6)退税。
旧设备出口要资料齐全,旧设备货值申报合理,避免货物被海关扣留。
4、计算公式: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 X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X适用退税率
(1)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2)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需要由出纳、会计和财务负责人签名确认,并与银行对账单一同存档。
既然不收利息,则不做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据实而做)。
税务处理方面,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即视同收取利息);企业所得税方面,若为关联关系,也应视同销售,若非关联关系,则无须处理。
按照“(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相关规定,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根据上述原则来看,您的这个情况,我认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谁支付都可以,只要业务真实、协商一致。因为销售取消,不用开具发票,凭相关资金单据、合同协议等入账即可。
毫无疑问,这属于加工劳务,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1.概念。货物贸易退汇业务是指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完成后,因实际需要将资金退回原付款方或收款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终止或变更、订单变动、错汇款、商品价格变化等因素导致的资金原路退回或以其他途径退回的情况。
2.如何办理退汇业务。依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货物贸易退汇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向外汇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原收付汇凭证、原进出口合同(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退汇时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
对于A类企业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业务,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银行除审核相应交单证外,还应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进行合理审核,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A类企业是否到外汇局办理退汇手续,与退汇金额大小无关;只和退汇日期与收款日期间隔是否超过180天有关。
向外汇局申请的资料有:向外汇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登记事项的具体内容,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原因)、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证明材料、原收付汇凭证、原进出口合同(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贸易退汇时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生货物退运时提供)。
退汇的会计核算要根据不同的退汇原因进行处理。通常出口货物的退汇,冲减原来确认收入时的会计核算科目。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税申报期(即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月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三、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4.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对退税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有关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税款。
要区分具体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您肯定想到两个政策(或者其一),我给您列一下哈:
一、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如您所述,“自有资金”,则不适用第一个;“收取资金服务费(改个名目没有用,实质一样,还是利息)”,则不适用第二个。
因此,您的情形,不免增值税。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物广场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3]52号
沈阳市铁西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物广场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沈铁地税发〔2013〕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回复如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6]125号)第二条规定“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依据上述规定,经调研并与省局沟通,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即对各类市场中出租方式经营的营业场所虽然有各种形式的隔断,但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房屋,仍属于摊位、柜台,应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对于出租的经营场所有独立产权或出租的经营场所对市场(商场)外独立开门相对独立经营的,应认定为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特此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6月6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3]10号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租柜经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示》(以下简称“请示”)悉。现函复如下:
一、[87]财税地字第00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而“请示”中所称柜台,不属于房产的范畴。
因此,对纯粹出租柜台,仍应由出租方按房产原值从价征收房产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对纳税人出租房产的行为,不论按房产原值计征的房产税税额是否超过按租金计征的房产税税额,均应从租计征房产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1月27日
朝地税函〔2017〕10号文件我们也没有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