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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对业务的描述,我猜测你们公司是一个普通的民营企业。那么关心贵公司财务核算的就只有税务局。虽然根据你的描述,涉嫌违反金融法规、市场监督法规,但除了税务局其他政府部门几乎不会检查贵公司的财务核算。所以贵公司的财务核算应当以维护贵公司的税收利益为核心。也就是说要真实的核算贵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所以还白条时,备注项目建议如实备注。还白条的资金流转也要如实体现在财务核算上。置于收入,要按实际的收入进行会计核算。
需要。逻辑就是:税法规定《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且无“母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免税规定,那就需要缴纳。比如说,公司通知,这个周末加班;同时通知,张三不用来。那么,张三不用加班,公司其他人都要加班。
“按章程应由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A承担30万亏损额,B承担20万亏损额。但股东双方约定,亏损由公司股东A全部承担。”这两个描述矛盾呀。得先明确这个事情才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为这个政策是有期限,所以在确定是否适用这个政策的时候,是按照购进时点来确定。就是说,在优惠政策规定期间内某时点购入,才享受这个政策。
但是,符合享受条件之后,什么时候享受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
请您补充一下,这个“信托利益”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或者说,我的意思是说,是保本利润或者固定利润吗?
既然是给子公司装修,自然应当作为子公司相关成本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此即“会计主体”假设)。
可以这样理解,有质量问题的5个产品,产权还属于你公司,只是没有使用价值情况下,退还的话,费用可能更高,所以选择不退还,如果这样应该对5个有质量问题产品做损失处理,补发5个产品相当于属于开票100个的其中5个。
借: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
谨慎起见,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毕竟,税务主管部门乃是税务机关,而不是律师。个人觉得,应当无论任何方式,清税都是必要程序。
100*5%+199*10%
您不必考虑经营范围,只需要据实开票。打个比方,经营范围“销售衣服”,但您实际上没有销售衣服,而是销售了电脑,那也只能开具“销售电脑”。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2021.7.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当然,这并不豁免企业仍须依照其他法律进行许可登记之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注销库存股时,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冲减股票发行时原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冲减“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所冲减股本的差额作为增加股本溢价处理,按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相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既然“没有免抵税额”,那申报时自然无需考虑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