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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的股东按照撤资,根据撤资时 收到的款项和之前投资款项进行比较计算个税,保留的股东和新增加的股东不会涉及到税费的问题。
您好,未见相关优惠。
依据:
654 耕地占用税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其他 140499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655 耕地占用税 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 14012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一款 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56 耕地占用税 改善民生 其他 14019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四款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657 耕地占用税 支持三农 农村建设 14092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三款第一项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58 耕地占用税 支持三农 农村建设 14092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三款第二项 农村住房搬迁免征耕地占用税
659 耕地占用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教育 14101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一款 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60 耕地占用税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体育 141029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十五)款 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同时适用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
661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国防建设 1412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一款 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62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基础设施建设 141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二款 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63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交通运输 14121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664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医疗卫生 141234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 第七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665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商品储备 1412260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23号 第一条 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666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商品储备 141226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0号 第一条 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
667 耕地占用税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其他 14129999 其他 其他
自然人如果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次的增值税纳税人,起征点500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您好,1、不能开发票,可以开具收款收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据此,价外费用有如下三个方面的特征:
(1)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
(2)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
(3)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即属于销售行为的一部分。
题中总包方即销售方已错过工程施工截点,贵公司作为发包方即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合同约定的罚金,也即违约金,不满足上述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不属于企业经营业务相关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贵公司收取的上述罚金不能开具发票。可以开具收款收据给总包方,总包方凭合同和收款收据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七条 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章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贵公司取得总包方支付罚金或者直接从应付款项中扣除,均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计入到企业当期利得,即营业外收入科目。而上述款项不属于建造新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因此,不能冲减在建工程的价值。
另外,应当根据合同准确区分罚金、违约金与销售折扣、销售折让。销售折扣是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多购买其货物而给予的折扣;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扣、销售折让与罚金违约金的最大区别在于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均为与经营业务相关操作,应当在销售额上进行调整。
您好,根据问题所提到的情形,个人认为,已经构成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说,该总经理受雇于中国居民企业,并且是董监高职级的,按2019睥35号公告,该高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收入应在中国境内纳税,贵司在支付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一、关于所得来源地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三)关于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本公告所称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这个问题需要分别来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取决于是否符合“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取决于是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正如您之所述,上述两个问题,乃是一个问题(涉及建筑服务另当别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也就是说,如果确实属于混合销售(同时发生),则依其主营业务一并开票符合税法规定。同理,作为同一发生业务,依其主营一并确认收入、成本,自然也无问题。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
一、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二、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对于上述规定,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方面,从预算的角度,国有企业根据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党组织工作经费,这属于额度管理;另一方面,从实际支出角度,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未超过额度的,结余额度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是累计结转的额度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部分不能使用。
第一年,实际支出80万元,未超过计提的党组织工作经费额度100万,也未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因此可以据实扣除80万元,剩余20万元可以结转下一年使用。
第二年,实际支出140万元,经费额度为140万元(本年计提120万+上年结转20万元),但是由于本年度工资总额的1%为120万元,因此,实际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为120万元。
综上,贵公司应当按照“本年度工资总额1%”和“本年度可以使用额度”中较低者与实际支出相比较,坚持孰低原则进行税前扣除。
重组有许多种方式,而且许多人误把一般投资活动认为是“重组”,建议您详细描述一下具体情形,以便准确回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增值税范畴下,个体工商户可以成为独立增值税纳税人。如上所述,既然“注册三个个体工商户执照”,则“三证合一”政策下,理当也是三个增值税纳税人,自然可以分别依法、据实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个体工商户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别急,不要误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同一人无论注册多少个体工商户,都由此人依法合并计算纳税,并依法合并履行汇算清缴义务。
其实呢,关于这件事情,就好比经常有人不理解“借贷”二字一样。其实,这只是一种会计表达方式。打个比方:甲公司收到实收资本100万元,销售收入200万元,政府补助5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50万
贷:实收资本 100万
主营业务收入(假设依法免征增值税)200万
其他收益 50万
上述实收资本(所有者投入资本)、收入、利得(营业外收入)各自独立。大体就是这个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如上所述,既然“全部都是简易计税项目”,则上述专用发票当然不得抵扣。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