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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补充一下,这个餐厅是独立的,还是学校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母子公司间如果实际税负相同,原则上不需要纳税调整,否则,需要调整!
增值税和所得税都由贵公司承担,意味着对方收到的金额为税后金额,因此需要换算成为税前金额再计算应当扣缴的税费。
(1)税前不含税所得=100÷(1-6%×(1+7%+3%+2%))=112
(2)应代扣增值税=112×6%=6.72
(3)城建及教育附加=6.72×(7%+3%+2%)=0.81
(4)应代扣预提企业所得税=112×10%=11.2
不同仓库之间物资的调拨,使用调拨单实际上是替代了调出仓库的出库单和调入仓库的入库单,直接以调拨单登记库存账,进而减少调出仓库的结存,增加调入仓库的结存。因此,不论总部仓库和分仓是否存在库存总账,都应当由调拨仓库做单,凭此调拨和调账。
1.这种公司付首付,其余个人承担方式,本质上企业和个人共有车辆所有权,但对公司和个人有税收风险。对公司,因为不是全款承担车款,但购车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金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遇到问题,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做进项转出和调整已经扣除的税前金额。对个人来说,实际个人享受了单位提供的首付款待遇,税务机关会要求征收个人所得税。
2.建议还是理清车辆产权问题较稳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根据上述规定,破产导致应收账款坏账,需要破产公告,同时需要清算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综上,如果母子公司之间实际税负相同不需要纳税调整,否则需要调整!
需要申报,个税法规定只要支付个人款项都需要进行代扣申报。个人理解如果没有申报,风险到不会很大,因为离职补偿是一项单独纳税项目,不会进行汇算,所以如果免税,没有申报,也不会对应交的税金产生影响!
虽然无法收回发票,但财务应该结转货物成本或工程成本,但资产结转成本或者折旧时,不能税前扣除!
无偿借贷指的是合同约定不支付利息,约定无偿使用,你说的情况属于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相等,不是无偿,所以应按实际收取利息开具带税率的发票,不能开具免税发票!
不需要。可以仍挂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但之后有应税项目时抵扣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印花税有两种征收方式:依应税凭证征收、核定征收。
一、依应税凭证征收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如果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应纳税凭证(合同、协议等)据实计算,则合同协议签订多少金额,就是多少计税依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就不用缴纳印花税了。
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比如,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依账面发生金额核定计算,则不考虑某笔销售、采购是否签订合同、某笔业务是否订立书据,而是按照核定比例一并计算。如果属于这个情况,则是否缴纳印花税,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关系,而是整体核定。具体核定比例,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