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但是,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个人认为,您公司作为委托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受托方出于何种目的,即使其通过合同拥有所谓“所有权”,受托方都不能进行加计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答复: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主要的问题不在于抵扣,而在于实际成交价低于报关进口价,会导致实际付汇金额与报关进口数据不符。
不需要的,同时处置收入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只有非正常损失进项才需要转出,正常处置固定资产,不需要进项转出,需要对处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3年度。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第一种做法:冲减“支付的各项税费”,比较符合实际的业务背景,因为相当于是抵减了当期支付的税费。但是,这种做法,如果退回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较大,则会导致该行次出现负数,不符合现金流量表的列报原则。在实务中,如果有这样一种情形,当期不存在缴纳的税款,则无可抵减的支付税费,因此作为“支付的各项税费”的抵减并不合理。
第二种做法:该事项属于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更为合理。
您好,这两部分均无对外出售价值,不应该纳入总产值。
您好,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根据《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因此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如果有既有出口又有内销,按照免、抵、退的原理,“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因此此时进项全部允许抵扣,不用分摊,实际退税额按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造成的所谓“留抵税额”与按退税率计算的应退税额孰小确定。
对出口企业来说,免抵退和免退只能选择其一,即同时有零税率项目和出口免税项目,如果选择了免抵退方法的话,那么出口免税项目免税的同时不再退进项,进项需要做转出处理。
咱们先来列两个相关定义吧: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个人认为,从上述“按一定的提成比例给予”来看,此费用应为“佣金(手续费)”。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发生下列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1、销货退回;2、开票有误;3、销售服务中止;4、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均无法认证。除此之外,因销货部分退回以及发生销售折让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也可以开具红字发票。所以你说的情况不满足开具红票情形。
如果开具了发票就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所以你这个情况需要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没有您说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点,这个是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条件。所以满足下列条件也应该确认所得税收入。
所得税确认条件: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您上传 图片看不清,麻烦重新上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