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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有AB两个商贸公司,AB分别采购不同品牌的轮胎,回款的时候大部分回给了A,A代收货款怎么处理?
A和B是俩个不同纳税主体,虽然股东是同一个人,但俩个公司是完全独立的,必须各自核算销售事项,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该谁的收入谁收款,这样才没有税收风险,您说的情况已经完全混淆了俩个公司的业务和资金,建议逐笔落实,分开核算,如果确实大多款项给了A,A应做代收处理,挂其他应付款,尽快还给B冲减其他应付款。
您这个不是购货款,购货款有合同,有出入库记录,而且每一笔金额都和合同出入库记录等核对相符。建议您规范操作,不要在现有基础上找补了,不真实业务证据总不会全面且经得起推敲的。
不可以。
如上所述,“与最终控制方之间发生应税交易”,则依照上述文件规定,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即:进口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即属进项税额,不得作为加计抵减基数。
子公司和母公司是典型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如股权控制)。因此,当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发生应税交易(例如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子公司从母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如果双方达成一致,可以作为折让折扣处理,就相当于给对方降价或补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