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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难以一概而论。
个体户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而且还可能会有税收优惠,实际税负5%或者10%。然而,公司的钱要到股东,才会有可比性,而分红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个体户只须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但无论是否分红,皆须全额计税。
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如上所述,若此人工作乃是“拿地”,则其工资应当作为管理费用。
注1:开发间接费用包含组织、管理房地产开发人员工资;但并非仅仅“拿地”。
注2:作为土地成本,是指与取得土地明确相关的支出,而非“拿地”人员工资。
您好,当月社保系统网站里应有新入职员工的缴费基数。尽管没有发放工资,但是要先确定新员工工资金额,在社保系统里将其统计上。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还没开工”,当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也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无论收款、开票、索取收款凭证,皆以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作为前提;预收款顶多发生预缴义务,而非纳税义务,预缴义务与纳税义务不是一个概念。租赁服务除外)。因此,上述情形不能开具发票;若(房地产开发公司)先付款,可以计入预付账款。对方(施工单位)发生增值税预缴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相关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至于其他专用发票,则并无要求在备注栏写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规定,成品油批发和加油站等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某一类别油品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同一类别油品总量。
例如,某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已取得成品油专用发票载明的柴油100吨、石脑油30吨,取得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载明的石脑油50吨,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购入柴油和石脑油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已经确认的信息后,可开具100吨柴油和80吨石脑油的成品油发票。
招待费与成本完全不同概念,不能相抵。
成本是指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比如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有时也指某些资产价值构成,比如存货成本、固定资产成本等。
而招待费乃是一项费用,与取得收入或者资产价值并无直接关系,通常列入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
此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定义,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即原先税法劳务报酬所得税率及加成征收计算方法)。依据《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
这不是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而是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也可称为销售折扣、折扣销售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您既然尚未开具发票,则直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也符合实际情况。
您好,质量赔偿金不能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质量赔偿金不属于以上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可凭合同、协议或者非现金付款凭证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