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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并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呀?您确认一下,上述分公司,真的是绝对独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吗?
其实,这没有特殊之处,就是销售桌子、射灯、电缆,以此如实开票即可。(说明一下,增值税开票项目并不区分“使用过”、“多余”等因素,只以品种、类型区分,新旧等因素可在价格体现。)
如果上述“已完工部分”可以独立使用,可以部分结转。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只要人家愿意租,说明已经可以租了,那无妨的。至于成本,则根据当时实际成本结转即可。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作为财务费用即可。
借:银行存款 975万
财务费用 25万
贷:其他货币资金 1000万
首先,一个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里面没有“收入”这个概念),压根不是一个概念,存在差异亦属正常。
就以上业务而言:
一、增值税方面,应于实际收款或者根据项目进度或者项目完成开具发票,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可根据项目进度分期确认收入。但是,只要项目完成,即应确认收入;所谓“内部确认”、“一年后系统无问题”,不应作为延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理由。
需要。我写下分录,您就知道了。
借:应付账款(就是您说的“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也就是说,所谓“以物抵债”,其实就是正常销售活动(自然需要依法开票),只不过对价乃是“负债减少”,这与“资产(比如银行存款)增加”一样。
是的。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不能抵扣,这属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另外,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相关规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按每期应支付的租金,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福利)科目。
如果上述“民办非企业”“未分配利润”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这个“未分配利润”总不能扔了,总得归属于某人,那么这个人还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这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还,则视为分红,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果归还,再分红(总不能扔了呀),也是一样交20%个人所得税。
预付500元
借:预付账款 500
贷:银行存款 500
依约、结算
借:银行存款 100
其他应收款 100
管理费用 300
贷:预付账款 500
仲裁需要开具相应票据(此非经营活动,无需开具发票),仲裁裁决书可以作为附件。
如果上述“民办非企业”“未分配利润”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这个“未分配利润”总不能扔了,总得归属于某人,那么这个人还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