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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编码切换后,什么样的租赁发票才是可接受的
铂略会员80575252
提问于 2026-06-03 22:27
原则上,以上三种情形皆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对于租入方来讲,区别不大(上述“商业营业”、“其他”等区分,可能对于对方有所区别)。考虑到“其他”通常乃是“兜底”未列举事项,而“餐厅门面房”通常并非“其他”,因此还是优选第1个吧。
关联方定价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比较没有关联的第三方的定价来确认就好了。出租方涉及到要缴纳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租入方涉及缴纳印花税
根据您的描述,B公司应该采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价税合计10100的发票。10100元A 公司可以税前扣除。
还需要注意对方开票是否属于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功能开具,是否具有劳务派遣资质。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结合以上两个税收政策,说明销售2008年之前采购的固定资产不符合新政策里面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政策3%减按2%的税率征税,所以不能按简易计税办法征税,只能按照13%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