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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弹性预算的方法实施预算控制。最有效手段是能及时地在事前或事中随时介入实际管理中,而非等到事后。预算控制分为短期和中期,短期最低以月为单位进行预算控制,而中期是以季度为单位对预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对日后工作有指导意义。
在监控过程中出现问题,财务部门要和分部门召开会议,对于不合理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及时调整预算控制。
编制预算的过程是自下而上的,所以财务数据和指标往往非常详细,使得非财务人员理解困难。或者过于精细化的预算会因为财务能力无法驾驭而导致严重偏离。因此财务人员在精细方法测完之后,一定要用简化方法同时对验算简化数据。把一些复合数据拆成简单的个体,比如产品,部门,客户等等。使得预算结果可视化,让非财务人员知道哪些具体原因导致数据在变。
不用缴纳增值税。
平销返利是对于已经购进货物的商家的返利,销售方与购货方是购销关系。按国税发[2004]1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则属于136号文所说的“平销返利”,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通知中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铂略认为贵司是按照在下批订单中给予折扣的形式进行返利,这也是在实践中最为常用的返利形式,既方便,又无涉税风险。唯一的问题是,如果折扣过高,例如超过50%那么会面临税务局的调整,因此建议根据贵司行业特性(例如服饰折扣率通常可能较高、工业原材料的折扣率通常较低)设置一个合适的折扣率。
大批量、金额较大的原材料采取招标方式。财务人员作为第三方去询价,验证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根据《个人所得》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返还
支取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返还
贷:现金
在实践中,有些税务局在执行时从严格合规角度要求无论是否发放给财务人员都需要计征营业税。
相关法规: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取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财务及办税人员。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一般不涉及缴纳其他税。但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上述国税发[2001]31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由于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是11%而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是17%,因此租赁汽车同时附带司机服务应按照11%,仅租赁企业应按照17%。
但同时需了解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司机服务费用是单独收取还是与车辆租金一并收取,如果是一并收取并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1%的税率开具发票和抵扣进项。如果单独收取司机服务费,这部分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款。单独收取的,目前还是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应开具营业税的发票。
如果这两种操作都不符合,那么抵扣进项税是有一定风险的。
现在,餐饮、住宿费用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以往经验,是不允许抵扣的。但是,业务人员外出办公的餐饮住宿实际上属于公司营运范畴。在未来营改增完成后,餐饮住宿费用或许可以抵扣3%。如果饭店、酒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业务人员可以要求该饭店、酒店去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日本的JIT生产体系是做得比较好的,但双方合作的前提是双赢,我可以承担库存的成本,但是需要保留合理的利润给我。也就是说,客户需要提供相对准确的产品需求预测,不能让我生产过多的呆滞库存,如果发生大量的呆滞品,如何处理需要和客户事先有约定。另外,客户需要给我预留合理的生产和送货时间,比如说提前告知其生产计划的预测,我可以在其生产计划上加上适当比例的安全库存的准备(这个看历史数据分析)。
如果是保税仓库的话,需要做好保税品的台账,另外定期核对账实也很重要。还要看海关对保税品监管的要求,海外仓和国内仓不能混用。
属于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这个问题深入讨论详见铂略财务培训课程《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符合当地标准的午餐补助免个人所得税。但其他差旅补助不免个税。
公司需要制定一个具体的流程。事前比如谁来收集资料,谁来审批额度申请表,事中谁来负责顾客的拜访,信息的更新。事后谁来催收账款,进入诉讼环节由谁收集债权证明等等。安排好信用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权。业务部门不能只管自身KPI而隐瞒客户的信用风险。KPI指标可以与应收账款情况挂钩;信管部门也不能因为客户状况不符合数据标准,而与业务部门死磕。信管人员应该深入行业,深入市场,与客户多交流,拓宽自己的信息渠道,多维度的审查客户。站在业务部门和客户的角度,引导客户如何降低风险,提供一个可操作的解决方案。总体来说,在业务和信用风险找到一个平衡,不要太绝对。
不合理,如果出差没有招待客户,仅是员工个人餐费,不属于招待费,属于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