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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乃是法人税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分支机构原本不是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然一并适用总公司税收政策。
如上所述,“建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2018年所得税汇算没有采有汇总纳税申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申报缴纳所得税”原本错误,理应及时更正;具体程序、要求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也就是说,只要准确、及时申报缴纳税款,至于会计科目是否适用错误,则与税法并无直接关系;税法不会因素而处罚。打个最简单的比方,您实现销售,没有确认收入,但是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税款,那不会因此而受税法处罚。
根据利润表项目说明:6.“营业外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除营业利润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利得、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企业接受股东或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经济实质属于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的除外)等。该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301 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确实无法支付或者不必支付的债务结转营业外收入没有问题,但关键是要确定是否“确实无法支付或者不必支付”。理论上,单位注销,债权也可能依法转移给别人(比如股东);您须确定清楚,方可结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财务报告与预算报告完全不同。简单来讲,财务报告属于事后数据,预算报告乃是事前数据,二者不能替代。
您好,即征即退,是指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的区别:
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具体操作是税款入库之后由纳税人申请,审核之后可以退税。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各省、市可能出台一些对于税款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的政策,则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
如江苏园区对入驻(注册式,不用实体入驻)园区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只要将企业注册在江苏园区,其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最高70%予以扶持,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最高70%予以扶持。 甚至各地级市、县区才可能出台各税种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政策,请具体咨询当地政府。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变相返还税收政策的通知》(赣财预[2011]29号)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地方采取财政安排奖励经费的办法,引进上市公司在当地转让限售股,对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返还。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严禁先征后返的有关规定,违背了个人所得税法目的,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从全局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变相返还税收政策的危害性,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
二、各级财政部门一律停止向任何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办理兑现奖励经费业务,还在清算尚未支出的,亦不再安排奖励经费。
三、省财政将严格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将个人所得税省级应得部分通过年终结算上解。
部分省、市级政府为招商引资往往会出台地方政府税收留成返还政策,一些不法之徒铤而走险,成立公司大肆进行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或即征即退税款,已引起各地税务机关高度重视。由于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各种优质企业,招商引资、先征后返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针对这类情况,国务院早在2000年1月16日就发布了国发〔2000〕2号《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通知》)。《2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起一律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根据以上规定,税收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此外,国发[2015]25号通知第三条明确,各地与企业已经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所以,地方政府有权限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但是绝对不会是税收方面的优惠减免哦。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综上所述,专用发票丢失,声明作废乃是所丢失那张纸票;而发票载明信息仍然有效,可依法继续入账、抵扣。
其实很好理解,打个比方:您1000元买了件衣服,商场又赠了一件;恐怕您不会认为您捡了件衣服,您只是1000元买了两件衣服而已。这里也是一样,其实就是5年30万租金。要说免租,您后三年不租,只租前两年,他给免头两年吗?不过就是卖方手段罢了。
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自己消费,其实是客户自己花钱买的。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您好!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条没有规定“公司主动辞退员工,还是员工自动离职”,因此只要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就适用该政策规定。
填写《附件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所得项目、收入、免税收入、税款计算等栏次。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局机关。
一、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司国外进口一面镜子,作为库存商品出售,货值5000,关税500。但在店铺出样时,被客户不慎打碎。保险公司赔偿4500”,会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财产损益 5500 贷:库存商品 5500 借:银行存款 4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4500
经批准后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1000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贵公司上述业务损失不属于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答复】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根据上述规定,应在提供劳务的当地取得并开具发票。
仅供参考,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局机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因此,快递服务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属于收派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适用6%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因此,现行政策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对快递专票备注栏无要求。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