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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综上所述,专用发票丢失,声明作废乃是所丢失那张纸票;而发票载明信息仍然有效,可依法继续入账、抵扣。
上述“过户时车辆净值5万”,只是一种概念,而非实际发生(供应商将车辆免费过户给我司),因而对此无需理会。即无需红冲、另开5万发票;另外,动产租赁与车辆销售,税率一样,因此税务方面也没有太多影响。
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涉及认证(勾选),直接以票面全额确认相关费用即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装修公司给你公司来提供客户,是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按经纪代理服务来开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你们的款项收付这里边是有一些瑕疵的,他没有满足三流一致的要求,正常应该是你们公司向客户收取百分 100的款项,然后向装修公司支付款项的时候呢,再由装修公司给你们来开具发票,而不应该是装修公司收款,扣掉属于自己的费用后的差额再打给你,这样的话你提供的服货物和资金流是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