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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是“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吧?
新租赁准则所称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也就是说,租赁标的应为“资产”,如果属于“服务”,那就不算了。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也就是说,如果不是金融企业,则作为税前扣除基数,不能超过1000万元。
二、应当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不得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上述“地址开具错误”,还是建议作废(红冲)后重新如实开具一下吧。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此补贴是否“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也就是说,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取决于能否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
如果公司自己负责物业服务,则结转“固定资产”即可。
借:固定资产
贷:开发商品
如果向独立物业服务单位无偿转交,则属于正常销售商品房相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商品
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但是,“折价”转让,需要符合市场公允原则。
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具体留存备查资料,需要区分三种情况。
一、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一)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二、逾期三年以上
(一)作为损失处理的会计核算资料;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三、其他情形
应视具体原因,留存备查如下相关资料: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显然,如上第(一)项乃是共需,其余六项则视具体情形分别适用即可。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上皆不需要。
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收。只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列示之合同或者凭证征收印花税。
上述“合同协议”,并不在税法列举征税范围之内,因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另,“(1989)国税地字第34号”文件也明确,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按照您的描述,这属于委托外部(大学)研发。
按照“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如您所述,“大学给开了研发课题费”,显然并非上述各项,应为委托大学进行研发。
关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通常并不区分用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房产税,各地政策可能有所不同,大致而言,就是不区分用途,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您可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此属于直接减免,不算政府补助。我给您写一下会计分录吧:比如税法一个季度应交10万,并且一季度已经交了;减免后只需要交5万。
(一)2023年3月31日(优惠文件前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万
(二)2023年4月1日(计提数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万
贷:银行存款 10万
(三)2023年4月23日(优惠文件后冲销)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5万
贷:税金及附加 5万
(四)2023年6月30日(按照优惠后税额计提第二季度)
借:税金及附加 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5万
因为,之前“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5万”有个借方余额5万,现在正好冲销,不用缴纳了。
一、是否可以领取补助或者奖励,取决于工会及政府相关要求,会计或者税法层面并无限制。
二、此种补助或者奖励,不应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范围,乃是“经营活动”,也即“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如果领取上述补助或者奖励,并非因为上述增值税应税行为,则不应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