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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在对出口退税时间无要求,但必须收汇后才能申请退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第七条第(一)项第6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第九条第(二)项第2点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您所描述的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一项货物设备,一项服务建筑服务),首先判定你是属于生产批发性质还是其他性质,决定你这个混合销售行为是按销售货物按照13%上税,还是按照建筑服务按9%上税。根据你的描述,你的设备是外采的,主要负责建筑施工,签订的也是施工承包合同,所以如果按9%开具发票,按建筑服务纳税应该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
另外你也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能分别核算设备和安装价款,可以采用兼营方式,分别按货物13%和建筑安装9%(或者3%)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你所说,原在沈阳企业注销,再重新在郑州新建企业,这个不属于上述文件的政策性搬迁,上述政策指的是企业依然存在,只是进行了搬迁,没有注销。如果已经注销,注销时时是要进行清算的,清算时需要对清算期间的所得进行所得税计算和缴纳。
比如张三买了李四的甲公司。
这项交易,是在张三、李四之间进行。对于甲公司来讲,只是换了个主人而已,即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发生变化。
借:实收资本——李四
贷:实收资本——张三
原本仅此而已。
然而,既然“公司资本全是认缴”,则账上实收资本本无金额,这笔分录也不用做了。正常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即可。
退票费属于一种手续费,如果客户乃是个人,当然以个人抬头开具。发票管理办法即要求据实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9%;至于5%或者5%减按1.5%征收,那叫征收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若一般纳税人转租的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承租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来源:厦门国税)
但若您是营改增之后租入,然后再转租出去,那一般纳税人就要按照9%增值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了。
实不相瞒,任何一个税种,都无法基于您给出一个数据“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开100万专票出去”,能算出应纳税额来。
比如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然,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即为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又如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乃是应纳税所得额(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或者税法口径的“实际利润额”(月、季报)(并非单纯会计利润,乃是依据税法进行一定调整后的“会计利润”)。
至于土地使用税(占地面积乘单位税额)之类,更与开具多少专票无关。
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相关答疑。
[晚霞]:新政策规定购进国内旅客运输允许抵扣进项对我们纳税人都是好事,但关于这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存在一点疑问,怎么理解这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只注明旅客姓名,未注明身份证件号码的客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四川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傅鸿雪]:由于目前国内运输客票的票面样式不统一,票面记载旅客身份信息的内容也不尽相同,有的呢,只注明旅客姓名,未注明身份证号码。所以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通过实名制购票方式购买,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的,就属于按规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也就是说,旅客姓名或身份证件号码这两者,只要满足其一,就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参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