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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营业执照目前的主要应用场景包括网上工商业务和其他政务业务,比如电子签章、网上执照验证、网上年检年报、劳动局劳动网上年检、统计局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等,具体可查《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国市监注〔2018〕249号)第十条 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电子营业执照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的市场主体身份识别功能,而非身份识别的唯一选择,因此不存在只能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情形。
新准则下建筑企业一级科目
1、 资产类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交易性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内部往来、备用金、坏账准备、代理业务资产、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物资、持有至到期物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临时设施减值准备、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商誉减值准备、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待处理财产损益
2、 负债类
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代理业务负债、预计负债、递延收益、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专项应付款、递延所得税负债、
3、 共同类
衍生工具 套期工具 被套期项目
4、所有者权益类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本年利润、本年利润、利润分配、库存股
5、成本类
施工间接费用 劳务成本 研发支出 工程施工 工程结算、机械作业、辅助生产
6、损益类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供您参考
不可以税前列支,费用税前列支要有合规的凭证以及已经实际支付,具体可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一、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需要就上述个人所得税以及所发生的其他应税义务活动(若有)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
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也就是说,发票开具,关键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至于“没有进项发票”,并不影响据实开具发票。
如果是有业务实质的关联公司服务,如果符合受益性、独立性、没有重复收取等原则,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可以准备好对应的支持资料以及关于服务费如何收取,收取的依据等资料备查。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交易中,转让设备的行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下不构成增值税意义上的商品销售。
2、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贵公司购回设备仍然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项下,不是单纯的购销,同样不能按一般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在期满购回后,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根据资产的使用性能进行合理评估,按原账面价值入账的不合理的。
可以。关键依照市场公允价格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库房”属于何人?您公司以何种方式占用(租赁?无偿使用?)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3566。谢谢~
不适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上述交易构成了两次股权调整,即首次重组后发生了股权转让,但是没有超过12个月,因此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