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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模式售后回租中的增值税问题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上述交易中,转让设备的行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下不构成增值税意义上的商品销售。
2、贷款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贵公司购回设备仍然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项下,不是单纯的购销,同样不能按一般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售后回租的标的物在期满购回后,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根据资产的使用性能进行合理评估,按原账面价值入账的不合理的。
没太理解您的问题,您是作为销售方罚客户的款项吗?客户是从您这儿采购商品的客户,您卖给他,什么情况下要向他收取罚款呢?
需要缴纳增值税。您可以这样理解一下,您把这个拖拉机卖了,这是销售货物,适用13%增值税税率(若为农机,则9%);然后您把卖拖拉机的钱去抵债。也就是说,这就是一般销售货物行为,对价乃是“负债减少”(这与“资产增加”并无不同)。
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之前的4000万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目为产权转让书据(非上市企业),或证券交易(上市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