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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划拨后再做吸收合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吗?
您好,相似问题请参考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3566。谢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相关定义,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农产品-动物类-畜牧产品)的征税范围。
显然,火腿以及火腿肠开发票适用13%税率。
子公司和母公司是典型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如股权控制)。因此,当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发生应税交易(例如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子公司从母公司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三个方案各有千秋,也各有风险:
方案1、直接转让操作简单,但需面临商务部门审批且存在根据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风险;
方案2、吸收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暂不确认所得,也存在需审批的风险;
方案3、股权划转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但存在商业合理性易被质疑以及税务认定无偿划转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