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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两种方法都可以,您可以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来进行判断,但应注意经确定后,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也应采用相同的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企业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实质,判断某一类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进行会计处理,通常情况下,对同类或类似政府补助业务只能选用一种方法,同时,企业对该业务应当一贯地运用该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企业对某些补助只能采用一种方法,例如,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只能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您好,目前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的文件可参考以下几个:
第一和第二个是发票的通用管理文件,是不论专用发票或普通票都需按规定执行的。第三到第五是普通发票的具体细节文件,同时还有企业所得税税前管理的文件,您可以看看是否有您想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至于物业管理服务,则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当然,现代服务也在上述四项服务之内。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上面条款中,列出了“出租方(对于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这个措辞,也就是说,这种情况是为税务总局认可的(否则当然不能基于不合法前提出具文件)。而您说的情形与上面处理显然一个道理。
也就是说,只要属实,开票并非不可。一些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房产税属于纯地方级税种,地方人大、政府拥有部分征免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例如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且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纳税人申请上述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房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的资料、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等,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比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您当地具体情况,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一、作为“其他个人”(非个体工商户)来讲,不可能定期到税务机关或者在网上提交报表、办理纳税申报,因此起征点执行每次(日)不超过300-500元(多为500元)。
二、通常执行过程中,允许每日一次。也就是说,您的上述5000元一次收到,则超过了起征点;如果10次(日)以上平均收到,则每次未超过起征点。
三、如果超过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但如果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显然,项目部是挂靠的。这个业务本身就是不合规的。超过10%的利息,恐怕只能以管理费的形式收取,而建筑企业通常通过一些虚列成本、费用的方式把挂靠方的利润拿走,只留下管理费。按合规的要求,只能如实申报纳税。
您好,目前国家的政策是减税降费,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在2019年已全部更新:
一、在所得税方面:
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的判定标准已修改为: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且小型微利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也有较大幅度的优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最终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缴纳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最终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0%缴纳所得税。
具体文件详情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房产税:房产税各地在2019年已经提高了相应的原值扣除比例,从20%提高到了30%,若您是从价计征的话,房产税会比以前减缴纳。
同时若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具体详情可见: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另外,若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也有优惠: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具体文件详情可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上述三个政策都是全国性的,具体的执行细节,您也可打当地的12366进行确认。
您好,这应区分出售后是否还能对子公司达成控制:
关于控制的判断,主要是看对于子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话语权,可以最终单独决定子公司的经营决策。详情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共同控制,则是不能单独而需与其他方共同决定子公司的经营,但这个做决定的组合只能有一个。重大影响,则是参与方只拥有参与安排的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详情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以下是具体的会计处理:
1.若仍旧能达成控制: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层面
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确认处置损益,即应当将处置价款(或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计入母公司个别利润表。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应当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价款(或对价的公允价值)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该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
2.不能达成控制:
若出售的是部分股权:
(一)个别财务报表层面
1.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损失)。
2.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1)比较剩余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前者大于后者的,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前者小于后者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2)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时(转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投资方应享有的份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于原取得投资时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
(3)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4)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再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1.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2.与原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若出售的是所有股权:
(一)个别财务报表层面
应当将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自合并日或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与商誉之和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您好,可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五条已经对此进行了明确: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在申报表中如何调整,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在公告最下面的附件中有详细的填报说明。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青岛规定按建筑面积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引》的通知(青地税函[201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