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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上,上述“固定资产”,即为“本会计主体所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资本化条件,则增加所“后续支出”的原固定资产价值。
二、与“本会计主体所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相对应,即为“租入固定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也就是说,对于租入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若符合资本化条件,则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您好,可以,从法人角度来说,债权的主体是同一法人企业。换句话来说,分公司债权是该企业债权的一部分,自然有主张的权利。
您好,这样做是有问题的,要么重新签定合同。合同双方与劳务提供接受方及付款收款方必须一致,否则可能会有虚开的风险。
您好,不需要,注册地的变更,企业的核算主体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并不改变,所以,无须将往来账冲平。
您好,社保法明确规定,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和企业已经不构成劳动关系,返聘后,无须为其缴纳税基本养老保险,但必须缴纳工伤险。
您好,没有,这个问题有争议,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最高金额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均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但税款滞纳金实际操作中并无此限制,是一直加收下去的。如果愿意诉讼,可以尝试一下,也许法院会支持滞纳金不超过本金的说法(税务局金三系统是自动加收滞纳金的)。
您好,存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所以,转让个人独资企业,应按财税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是持股平台,转让的出资额其实对应持股平台相应比例的股权,应按公允价核定转让价格。
您好,涉及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问题所提到的情形,供应商为扣缴义务人。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实际在操作中,税务人员一般会提前电话通知到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企业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您好,您的问答与已答问题相似,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18522
您好,联营与租赁是房产公司两种不同经营方式,区别如下:
v 租赁即按月按季按年结算房租,而联营就是常说的扣点或提成,即商场按合同约定比率向专柜收取。比如扣点25,就是专柜每一百元的销售额,商场要提取25元。
v 从法律关系来说,租赁和联营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签订不同的合同,相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v 从人员管理角度,联营制的商场对营业员的管理比租赁制的商场管理面更宽介入程度更深。
v 从品牌和商品角度来说,联营制的商场对这些方面的管理比租赁制的商场管理面更宽介入程度更深。联营制的商场会更积极主动地选择品牌规划品牌组合,而租赁制的商场通常是以价高者优先原则来考虑品牌和柜位。而对货品的管理,联营制的商场对此管理更强。
v 从企划角度,联营制商场力度更大,对联营专柜的配合要求更强硬。
因此,联营是按销售额提成来确认收入的,如果只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税务可能不认可,因为实质还是租赁。从上面来看,租赁经营更为方便,至于哪种更节税,不一定。
您好,这要看你借款合同如何表述的,可以归还本金再续借,也可以直接延长借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