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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员工请假半年,单位是可以不同意的,这种情况下,公司一般都是给员工两个选择,要么就直接向公司提出辞职,另外一种方式,双方签订一个劳动合同,中止协议,(这个中是中间的中)
然后在中止协议里面可以双方约定好权利义务,例如说,单位是否需要帮他交社保,如果交按什么基数交,并且这个费用,到底双方是如何约定承担的,都可以在里面做出约定。
如果员工辞职的话,其实也是同样的道理,就是说,公司和员工说清楚,在你离职期间社保公司是不是帮你交,你希望公司怎么交,和公司达成一个书面的协议。
这个问题可能有些异议。
《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后如何申报88个问题》明确:
(1)按月正常发放工资的,“是否雇员”选择“是”,填写正常工资薪金报表;
(2)不按月发放工资或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雇员”选择“否”,填写劳务报酬报表。
但是对于“实习生”来讲,多半“按月正常发放工资”,并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以上两条都符合。
另有一个文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这里也是上述情形,可能既符合“非独立劳务活动”,又“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看分公司与总公司如何结算,如果总公司不加价,将支付的金额开票给分公司,分公司按票付款即可。总公司按票申报销项,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如果总公司加价,那么总公司需将加价的部分计入收入,也需交企业所得税。总公司按票申报销项。
总分公司间一般都会有些业务往来,按与独立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处理,税务风险是比较小的。
在合规上,最好的方法当然是总分公司分开,分公司的业务由分公司自己来处理,但实际操作中不一定都能满足。
一、账务处理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则可以追溯调减所得税处理,但是需要股东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一般企业弥补五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增值税销售额(不叫“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属于不同口径,存在不一致也不奇怪;比如,对于本业务来讲,二者确实可能存在区别。
比如,您处置此项资产,增值税简易计税,取得含税价款103000元;则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但若上述增值税业务符合“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则免征之1000元也构成企业所得税之财产转让收入,即此处是101000元。
“纳税人外购货物自用,不需要为自己开具发票。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2号令)要求,机动车初次登记时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特殊情况,汽车4S店外购的自用车辆可向本单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虚开发票行为。”
——此观点来自于网络;本人认为很有道理。但确实并无官方、权威答复,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于支付款项时履行代扣义务,次月申报期内申报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另外,若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已经预缴个人所得税,则预缴部分于代扣时减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一、(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完全相符。以上就是“三流一致”原则,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
如上所述,若本公司销售货物,本公司收到款项,本公司开具发票,乃是理所当然,不能“重新换单位开票”。
您好,按你的描述,应该是税后付款100万,且大概率是支付给个人,您只需按要交的税将税后金额还原回税前金额即可,不会形成税中税。在不清楚您的业务和当地税务局对代开票的规定的情况下,无法给到您具体的公式。税种一般涉到的是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您可以按以下参考:
增值税:税前金额/(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附加:税前金额/(1+增值税税率)*附加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前金额/(1+增值税税率)*80%*代扣代缴税率 (各地对个税代缴的规定不一样,公式可能会有不同)
税前金额-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100万,按这个公式计算出的税前金额就是开票金额。
具体请您开票时,咨询代开发票的税务局,若计算有不清楚的地方,税务局也有义务告知您,税金时如何计算的。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属于错币交易,虽然从退税政策来看并没有进行禁止性规定,但在实践中部分税务局是不允许退税的,建议与当地税务局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