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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这属于销售折让。销售方若已开具全额发票并全额确认收入、计税,则此时开具红字发票,予以冲销。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可以。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一)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三)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一并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即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其实,这个情况,上月开具发票,则应当如实申报纳税;而本月红冲,则本月申报时相应冲减这部分税额即可。
这主要取决于占股比例、控股情况。如果占股50%以上,这就算是控制了,就要用成本法;如果占股20%至50%之间,就算是重大影响,就应当适用权益法。
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七条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九条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既然“对方公司注销,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可以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收账款
您的报损分录怎么写的呢?
可以。
相关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举例而言,比如一笔应收账款100万,您计提了坏账准备100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万
贷:坏账准备 100万
这个时候是不能税前扣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您说的“法人”股东,是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股东(这不叫“法人”股东,但很多人这样叫,所以我需要确认一下),还是正确意义上的“法人”股东(比如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东,则甲公司即为乙公司法人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