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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您已经按简易办法申报缴纳过增值税了,生产经营收入包含您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
文件意思是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没有经营,没有产生过任何增值税应税行为才可以在转一般纳税人之后,抵扣小规模期间取得专票。
上述想法并不可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二百一十四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发票开具,最主要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也就是说,发票上面所有信息,都与事实完全一致。至于支付方式,其实没有太大区别。
关于发票开具时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至于折扣折让,如果销售时直接折扣,按照折扣后金额开票即可。如果事后折扣,则先全额开票,折扣时再红冲。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以个人名义参保,无法取得单位抬头发票,取得个人抬头发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谁真正提供服务,谁应该开票,实操中合同有可能是某一方签订,但实际执行是另一方,只要是实际履行合同一方开票就可以,至于与合同不一致,只要实际履行双方认可就可以,或者再签署一个三方协议明确一下就可以。
具体您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居民身份认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3号,文字较多,无法全文转发给您,请谅解
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来源地的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您说的情况属于来源中国境内所得,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我给您举个例子吧。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税。直到房子卖出去,才不用交了。那什么算是卖出去呢?比如,今天房子交了钥匙(这叫实物状态发生变化),但业主三个月后才办房产证呢(这叫权利状态发生变化)。那么,这两件事,发生一件,就算卖出去了。
就是这个道理。
打个比方吧,您去商场,看中一件衣服,标价1000元;您还价300元。然后人家说,我们要付商场租金、要交水电费、要支付销售员工资,所以300元卖不着呀,得1000元才能卖。
就是这个道理。所谓上面这些理由,只是“加价(股权转让价格)”理由而已。
借:银行存款(全部收到款项,无论什么理由)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收益
给境内母公司分红,无需纳税。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贷:应付股利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您好,税务局的要求是企业当年在海关完成手册核销后,于次年的4月份前完成税务手册核销。因此,你们完成海关手册核销后,在税务端继续进行该手册项下的出口退税以及后续管理不会造成税务核销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