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您支付外部人员奖励是什么性质呢?如果属于对方的偶然所得,需要代扣个税。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主要是“母公司”这个因素迷惑了您。这样说吧,您在社会上聘请了个技术员,相关费用计入什么科目呢?自然是根据其从事的工作,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等科目。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一、既然“合同中的主要履约义务均已完成”,且若已“验收”,应当确认收入。
二、关于融资因素,只是收入计量环节考虑,而非收入是否确认。至于“是否重大融资”,则自行判断即可:比如说,如果现在收款,就是1000万,只是考虑做成这个业务,给予客户分期付款待遇,那就无需考虑融资因素。反之,如果现在收款,只需要收800万,客户说要分期付,所以才要1000万,那就是“融资”因素了。
先说一下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由此可见:
一、发票抬头并未限制个人。
二、“基建发展费”当然不行——没有这个免税项目。
属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税务她们却说,专票都可以抵扣”,人家说得对,您理解错了。
一、安全保护服务可按劳务派遣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四条
二、劳务派遣服务,扣除部分只能开普票,余差部分可开专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比如您的发票,那个扣除的36671不能开具专票,而其他可以按照5%开;那么,开在一张上,就出现总的比率不是5%的情形,所以用“***”代替。
您好,经和税务系统老师沟通,这个问题需要您向深圳主管税务局询问。如果产生对您税收的实际影响了,我们再做后续讨论。
答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按照转让金融商品差额确定计税依据,适用6%税率,在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时发生纳税义务,自行申报缴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纳税地点为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0%税率,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发生纳税义务,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委托申报缴纳,纳税地点为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并非必须。
虽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然而,如上所述,乃是“销售货物(材料)”,而非“销售建筑服务”,因而并非必须备注。
您看一下这个资料吧。
https://www.zj.gov.cn/art/2022/11/2/art_1545477_59924099.html
来自于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来源:浙江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