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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这一块钱属于无需支付的款项,转到营业外收入!
指的是工资部分,不包含社会保险!
您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执行时间是这样规定的: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贵公司在今年成立基金公司,应当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属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合同金额,所以一般是按购销金额全额计算印花税,但各地会有核定征收政策,就是按收入成本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基础,也就是你说的购销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税,但需要看当地的税收规定!麻烦请您咨询一下内蒙税务部门!
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股利
不是的,港澳虽然是中国领土,但从税法角度港澳地区一般视同境外进行税收管理!
居民纳税人的判断标准根据以下条件界定
(一)住所标准
这里所说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和居住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住所的解释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1、户籍:人们通常称为户口,中国公民通常在我国是有户口的,但在我国常驻的外籍个人,虽因领取了长期居留证、暂居证等而纳入我国户籍的管理范围,但其不属于由于家庭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因而不属于在我国境内有住所。
2、经济利益:一般是考虑个人的主要财产、经营活动中心等因素。
3、习惯性居住:根据国税发(94)089号文的有关规定,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通常理解为个人在一地完成工作任务、一项事物或滞留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返回该居住场所。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居住时间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在实际判定个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时,需要掌握的要点有:
第一,看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如有住所,即为居民纳税人,不再考虑其居住时间长短的问题;
第二,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要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来判定该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即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否则为非居民纳税人。
即以居住满一年为时间标准,达到这个标准的个人即为居民纳税人。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4、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是的,居民纳税人是以身份证号码作为税收编码的,会以身份证号进行所有收入的归集,所以预扣预缴时可以分别进行,次年3-6月需要汇算清缴!
您好,居民与非居民的身份认定应当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在上家公司是非居民,代表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该员工在下一家公司任职受雇,如果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则是居民个人,不受在上家公司是否是非居民个人的影响。
您好,1、销售地下车位和地下储藏室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销售储藏室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中第(三)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财税〔2009〕9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没有零税率适用的情况,可以简易计税,疫情期间免税,但没有零税率!
您好,由于提供的信息有限,个人认为,应当是两个事项,甲司收取的款项,实际上对应两个收入,一个是固定收益,这应当界定为贷款服务收入,应按贷款服务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剩余部分,应当界定为甲公司取得的特许权收入,应按特许权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