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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就是原来2011年25号公告所说的23,24条需要提供专项报告的情形,现在不再需要提供了,而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声明替代了!
出口环节的退税退的是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进项税额,这块是企业已经事先支付的形成的流动资产(留抵税额),现在只不过将其变现再退还给企业,从会计角度是资产形式的切换不是收入流入,从税法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也已明确不是收入。
既然“给派遣人员支付的保险,公积金等费用,也是派遣公司给开具发票”,那么对您公司来讲,其实就是支付的全部是“劳务费”。只是对方区分工资成本、毛利等。
借:成本费用(区分岗位)
贷:银行存款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借:固定资产清理(如果折旧全部完成,则此处为零)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参考江苏省扬州市地方税务局每日热点问题解答2013年4月26日回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因此,企业职工外出培训发生的住宿费、车船费、餐费、会议费等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上述事项如果不是与培训有关的必要的支出,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也有税务机关另有观点。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2014年6月)》回答:“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因此,企业到外地培训时发生的住宿费和差旅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
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其中,“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培训费是包括住宿费和交通费的。
因此,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可能有些异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其实属于“介绍客户”了,可以作为“经纪代理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属于。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需要填写《关联业务报告表》及相关附表。
您好,贵公司需要明确在上述业务中所充当的角色,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而功能风险的判断需要综合合同内容、收付款方式、货物运输和责任理赔等因素考虑。如果在合同中约定贵公司只是履行管理或者中介的职能,不承担货物购销的风险,贵公司只收取管理费,不涉及货款的收付,那么可以只确认管理费收入。相反,如果合同约定了贵公司为合同签订一方,需要承担销售相应的风险,并且收取了全部货款,那么应当认定贵公司为上述业务中销售方,需要就全部价款确认收入,再将支付给联营商的货款计入成本。同时,贵公司也应当按照上述两种不同的功能定位,根据不同的收入确认金额开具不同金额的发票,否则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4-22)
1.与公司经营相关,属于工作要求的体检费用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
2.与工作要求无关,属于福利性质的,但为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作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若与工作特点直接相关、属于工作岗位特定要求之体检,可以直接作为管理费用等;若为普遍适用、一般体检费用,则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
“研发费用”在会计上使用“研发支出”这个科目,又分“费用化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和“资本化支出”(归集到“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完成结转“无形资产”)。
一、如果属于费用化支出,则年度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皆已结转,并无影响。
二、如果属于资本化支出,则作调整分录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或者无形资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您好,上述股权激励属于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参与的股权激励。参与的员工将购买股权的资金转入合伙企业账户,属于合伙企业的资本金,计入实收资本科目。
没有达到股权激励协议的标准,退回给个人的资金中属于资本金的部分按照投资撤回处理。超过资本金部分支付的利息构成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
参考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关于折旧,会计上可以自定,税法规定车辆不得低于四年(但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现在可以一次扣除)。
若税法、会计存在差异,可以依法进行调整。
三、残值(您可能打错字了吧)率可以自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会计规定差不多,只是不得任意变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