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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给客户贴息费发票后,客户要求提供银行开具给我们的贴息费收据证明,才能安排支付,如何向客户解释?
Lansing
提问于 2021-08-10 10:29
请先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这个业务的实质是:您公司以支付方式(承兑汇票)为理由,给对方加价。我们换个理由(不要特殊化这个理由,只是一个理由),比如您和对方说,现在原材料涨价了,所以您要加价,您需要给对方看您的原材料进货发票吗?看也可以,不看也可以,只是双方议价过程。或者您又说,现在人工费涨了,所以你要涨价,您需要给对方看您的工资单吗?看也可以,不看也可以,只是双方议价过程。
再强调一下,只是一个议价过程。关键还是在于市场供需。
当然,多收部分,也是价格组成部分,应当一并按照主业务项目开具发票。(比如说本来销售甲商品,则所谓“贴息费”构成甲商品销售额。“贴息费”只是一个理由;与人工成本、材料成本一样。)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具体是什么情况?不是你的房子,怎么由你来收取租金呢?您是转租过来的?还是代管的?
印花税是行为税,只要签订租赁合同就应该缴纳,所以原则上你签订了合同,应该由你缴纳。
如果该员工从事特殊岗位,此岗位可能有损身份健康,比如煤矿、化学车间,而给其离职体检,显然属于劳动保护费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而又比如不过是办公室员工,岗位并无健康损害,而给其体检,则为福利费用;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并涉及个人所得税了。
一、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具有任职、受雇性质,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二、若非上述员工、雇员,而只是单纯支付服务费,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