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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实际出口业务的跨境人民币收取如何申报?
铂略用户70597147
提问于 2021-08-10 15:32
您好,不可以进行无实际出口业务的跨境人民币收取业务。可以把跨境人民币理解为一种特殊的外币,在没有进出口贸易的前提下,跨境人民币与其他外币一样,不可以自由收付。
我认为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持相关协议咨询一下本地外汇局。
这个属于特殊情况,也就是对方这张发票抵扣其实也错误了,但由于已经注销,无法再去调整了,我建议您这边按无票收入冲减原9%税率的收入,然后按13%开具普票,重新按13%申报。我觉得这个肯定不是完全合规的操作,但因为对方已经注销,无法红冲原发票,这样做是一个变通做法,或者您详细咨询一下本地主管税务看看有没有更合规的办法。
按25+10结果判断,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对于其他不免税的10万需要申报纳税。
25万填写到第九行“免税销售额”和十二行“其他免税销售额”,并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万填写到第一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并根据是专票还是普票填写第二行或者第三行
主要还是要看税务机关对于事件性质的认定,是否有主观故意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如存在主管故意,则有可能并定义为偷税并无限期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