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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2-01 09:30
按25+10结果判断,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对于其他不免税的10万需要申报纳税。
25万填写到第九行“免税销售额”和十二行“其他免税销售额”,并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万填写到第一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并根据是专票还是普票填写第二行或者第三行
免税销售额是汇总金额,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这个几个属于免税销售额的其中项。
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是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公司制企业填报的行次,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是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个体户填报的行次,其他免税销售额是享受其他免税政策填报的行次。
必须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出让,即指卖出。也就是说,这儿是指报表主体卖给关联方。(注:若为从关联方买入,则为“受让”。)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外部人员从外地来公司所在地城市发生的往返交通费(如机票、火车票),不属于会议期间在会议现场发生的费用,其性质是公司为接待外部人员而承担的差旅支出。根据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明确属于业务招待费。
对于非本公司员工发生的交通费报销,若属于招待客户性质,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实务中,外部人员的交通费一般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与会议召开直接相关的合理费用,均可计入会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主要指会议期间的接送站等)、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实务中,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均属于会议费的合理组成部分
赠送纪念品属于"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赠送纪念品的开支",明确在业务招待费的实务认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