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盈亏平衡点(销售量)=总固定成本÷(单位售价-单位变动成本)
若产品售价不同,可以使用相应平均价格计算。(事实上,市场状态下,售价确实也不可能一成不变。)
您好,
没理解您的问题。您是品牌方吗。
这个业务是出口业务?出口商是您还是工厂?
是国内工厂出口给国外客户,但使用了您的品牌资产(如迪斯尼米老鼠),所以付您品牌使用费么。
建议详细描述一下具体情况,重新提一个问题。谢谢
账务处理应当据实。也就是说,既然实际租房,就应当如实确认相关费用,根据租房用途,计入相应费用科目(比如用于行政办公,则为管理费用)。
税务处理方面,因为没有发票,就不能税前扣除,而需要纳税调整了。另外,如果房东是个人,需要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您当地这两项费用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不属于印花税征税合同范围,不需要缴纳。
第一种:若转运属于生产或销售的必要环节(如将原材料从总仓调拨至生产车间仓库,或产成品调拨至销售网点),运费应计入存货成本,作为货物采购或生产的直接费用。
若转运仅出于管理需求(如仓库间平衡库存),且不直接关联生产或销售,则计入期间费用。(销售端调拨用“销售费用”,管理端用“管理费用”)。
第二种:若货物调拨属于关联交易且按市场价结算,运费由发货方承担时,应作为销售费用或其他业务成本(视是否属于主营业务)。
若运费由收货方承担,且货物用于继续生产或销售,应计入存货成本。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实务中,会计凭证上的制单人签名通常需使用中文全名,且应与会计资格证上的姓名一致,以确保责任可追溯 。
例外情形:若制单人为外籍人士且无中文名,可使用其护照上的英文名 。
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在港澳台地区或外商投资企业,会计记录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如英文),但中文仍为法定文字 。因此,制单人签名可使用英文名,但需确保与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花名不是真实姓名,没有追溯力,不应使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相关规定,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因此,上述情形还是分别确认较好。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接受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人员在递延纳税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依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根据这个规定,不管是几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一个月内发放,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都是比照一个月的工资进行代扣代缴。所以不会在个税扣缴客户端支持一个月内填报多行。既然不支持在一个月内填报多行,那么离职时的税款缴纳也就只能合并计税了。普通的工薪阶层一次性发放多月工资,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都需要合并计税,按较高的税率预扣预缴税款。作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高级白领,遇到类似情况反而可以分行填报按较低税率分月计税,这是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本意矛盾的(收入高多交税,收入低少交税)。所以问题中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离职时不同年份的股权激励需要合并计税。
一个企业要想快速成长需要稳定的管理人员队伍,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政策是为了稳定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队伍,国家出台的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也是为了稳定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队伍。离职时一次性纳税比递延纳税缴纳的税款多就是为这些管理人员的流动设置一个障碍,让他们尽量少流动,以稳定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队伍。
您好,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前后控制权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控制方通过持股、协议或其他方式对被合并企业拥有绝对话语权;
合并目的是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如调整业务架构)。
定义: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如母公司)或相同的多方(如多个关联企业)最终控制,且这种控制是长期、非暂时性的(通常指1年以上)。
判定关键点:
举例:若母公司M将子公司A和子公司B合并,合并后仍由M统一控制,即为同一控制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双方原本无关联关系;
交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可能涉及商誉;
合并目的是拓展市场、获取技术等外部资源。
定义: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属于市场化交易行为。
判定关键点:
举例:甲公司通过竞标收购乙公司(独立第三方企业),合并后甲公司成为乙公司的新控制方
1.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还符合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43号公告等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2.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其次,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
按合同总金额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