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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未分配利润不为负数就可以分红。
以哪个企业名义办理产权,除了考虑税收因素还有就是企业特定因素,比如您说老板不愿意昆鹏公司办理。
如果以其他公司名义办理,涉及税收问题就是办理产权公司没有自己使用,而是给其他公司使用的话,要么约定租金,要是无偿使用,目前政策看两种方式都涉及租赁的增值税问题,但如果租赁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进项销项可以抵掉 ,也就没有产生多交增值税的情形。还有就是出租和自己使用的房产税计税方法不同,需要考虑俩种方式下房产税是否存在差异,再有就是企业所得税,如果双方都是小微企业,一方做成本一方做收入 ,也不会出现多交所得税情形,但如果有一方不是小微,就会产生税负差。需要您根据具体情况测算一下税负来决定谁来办理产权。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规定,若符合特定条件,如 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或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 100% 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且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等,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否则,资产所有权属变更需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5%。
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无偿转让不动产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除非符合资产重组条件,即划转时一并转移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若不符合,则按公允价值或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般为 9%。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土地增值税仅对 “有偿转让” 房地产的行为征税,无偿划转通常不属于应税范围。若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调整或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 “不征收” 情形,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契税
根据财税〔2018〕17 号文,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资部门行政性划转的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的 0.5‰缴纳印花税,国有企业作为划出方需缴纳,而政府机关作为划入方通常免税。
由于您并没有详细的说明贵公司的性质,所以具体的会计处理我分两种情况进行表述,您对号入座进行选用。
1、运回国外后,可以在中国办理出口退税的
借:应付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按照能收取的国外公司的退款确认)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账面价值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增值税税率和退税率的差额以及销售额确认)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按能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确认)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
2、运回国外后,不能在中国办理出口退税的,
借:应付账款 (按照能收取的国外公司的退款确认)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按珠宝的账面价值确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退回的珠宝的进项税确认)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
会计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税法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国供应商给新加坡客户提供服务,新加坡客户是购买方,未取得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啊。
代表人为同一人,但代表的是俩个公司,我理解如果具有代表权限,不会因为是同一个人而在税收角度产生影响,正常按交易实质纳税就好,至于银行是否有其他要求,您最好和办业务的银行详细确认一下。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方案一、补缴的税款金额大,对会计报表影响重大,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1、确认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则不需要该笔分录)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方案二、对会计报表影响不重大,简化处理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1、确认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确认补税金额:
借:所得税费用(补税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补税金额)
2、实际缴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补税金额)
贷:银行存款(补税金额)
没有看明白您的问题,您说的公告A 具体内容是什么,后续细致说明和之前有变化?
您好,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要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C或F组贸易术语是货交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实务中近似于出口报关单日期,可以按这个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也是这个时点(国税函2008 875号第一条)
2.会计汇率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近似汇率,建议选择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的汇率进行记录,每个月月末再按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汇率进行折算,保持和企业所得税的一致。
3.申报出口退税要单证收齐(主要是收汇完成),如果约定付汇超过次年4月要可以先申报但必须先向税局报送材料。(文件是2022年9号规定第八条)
您可以比照一下目前的操作是否合适。
至于您说的“申报的美元离岸价偏离海关系统的美元离岸价过大,请问应该怎么做才合规?”,如果是确实是汇率波动引起的,正常解释就可以了。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你指的是哪一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