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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免税范围包括: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增值税。上述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试点纳税人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您说的这个400客服服务,看描述应该是典型BPO服务,是能够享受免税的。享受免税以后,对应的进项税需要转出。即专为此业务采购的设备或软件。
开具“贷款服务”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法角度,开票应当“如实”,无资质不影响开票。当然,若无资质,且持续经营某项目,仍须依法办理。
如果上述收入,所对应的“销售”确实已经实现,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其实并无销售,而只是所谓“刷单”,虽然不涉及增值税,但我非常郑重、严肃地提示您,可能涉及其他法律问题,最好与法律专业人士沟通一下。
按照账面数结转即可。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之定义,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如上所述,无论哪种情形,既然“取消订单”,则销售货物并未成立,因而不应开具发票。
没有“个税是企业承担”这个说法。个人所得税乃是个人法定义务。如果个人就想税后得到2000元,那就相当于培训费2300元,对方应当按照2300元来开具发票。
一、关于额度。既然季度申报,就执行“四个季度”累计数。
二、关于分公司是否合并销售额。如果设于外地,一般可以单独计算。如果设于本地,则谨慎起见,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没有统一格式,能够说明具体情况即可。其实,最主要的,是“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形成时的凭证齐全即可。
印花税征税对象,乃是应税凭证,比如合同(包括类似合同使用的订单、货单之类)、书据、营业账簿等;但不包括发票。也就是说,任何发票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那么,您或许会问,咨询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按照“〔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件相关规定,只有“技术咨询合同”才需要缴纳印花税。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关于这个问题,或许有些异议。我个人认为,“推广服务”发生于境外,应当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注:非居民企业,只就境内所得征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鉴于推广标的(景区)位于境内,因而或有不同观点,谨慎起见,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为妥。
债权债务可以签订三方协议抵顶,但前提是确实有真实交易形成的债权债务。
税会差异分析
- 税务处理:一次性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 会计处理:按固定资产入账,分期计提折旧(如直线法)。
差异:税务折旧 > 会计折旧(初期),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