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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与已答问题同题,详见: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41679
您好,贵公司出口零件,运费由国外公司承担,如果运费支付给贵公司,那么构成价外费用的运费直接计入零件价款中即可;如果运费由国外公司直接支付给承运方,那么运费不构成价外费用,发票上无需体现。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因此,按照上述规定,A公司应当在B公司所有权发生变化的时候,确认转让所得,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所称的分期纳税的规定。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按照33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分期纳税处理的,无需在季度预缴时申报所得,而应当在年度申报时分期确认,并填写《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对递延情况进行说明。
您好,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起算是从自获利年度起,因此,如果今年全年亏损,那么就没有开始计算优惠期限。
单纯使用管道运输水到客户处,并收取相应费用,也不涉及水的购销的话,建议还是应该按照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进行发票开具。
麻烦补充一下,您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购入还是5月1日之后购入?
涉及增值税,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如果高于你的购进价格,会形成应纳税所得额,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购销合同的印花税。
账务处理及增值税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正常售价作为计提基础)
另外,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也应视同销售处理;但对于损益的影响其实与上面分录完全一样的。企业所得税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贷方)、营业外支出(借方),这两个数据借贷相抵;确认视同销售成本,恰好等于上述分录中的营业外支出。
您好,一般这个数据我采用的是年度或者季度,而不是采用报告期。滚动环比就是(本期-上期)/上期
请您具体描述一下业务过程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畜牧业类
(一)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仅是出售羊杂我理解属于农产品适用9%税率,但经过加工且配料包,那就是一种组合商品了,就不是销售农产品了,税率应该是13%
注:税费法定义务乃是“专家”;对于您公司来讲,只是“涨价”,所以您公司进行账务处理不反映税费。
(假设依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1%征收率,假设附加征收率合计10%)设税前金额为X
X-X/(1+1%)×1%×(1+10%)-〔 X/(1+1%)-800〕×20%=800(虽然微乎其微,公式理论上还要考虑个人所得税。)
解之得:X=809.01
借:管理费用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科目)809.01
贷:银行存款 8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