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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就是工资、劳务报酬就是劳务报酬,所谓“临时工之名行雇佣之实”,当然违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简单来讲,就是要依照税法规定、据实进行账务税务处理。
二、退休金、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影响因素:
一是购买门槛,即商铺所在地对公司和个人的限购政策是否一致;
二是购买和持有成本,即购买贷款比例和利率、购买环节和持有环节的税费负担、取得的进项能否抵扣;
三是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
因此,需要综合上述因素,结合购买方的实际需要来判断哪种方式更合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一)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二)租赁应收款。
(三)合同资产。合同资产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四)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本准则第二十一条(三)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损失准备,是指针对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和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计量的金融资产的累计减值金额以及针对贷款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准备。
第四十七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企业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由于预期信用损失考虑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因此即使企业预计可以全额收款但收款时间晚于合同规定的到期期限,也会产生信用损失。
在估计现金流量时,企业应当考虑金融工具在整个预计存续期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企业所考虑的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企业通常能够可靠估计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在极少数情况下,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无法可靠估计的,企业在计算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基于该金融工具的剩余合同期间。
简单来讲,就是企业自行估计、计提。但是,这个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您好,公司的设立应当服从企业整体经营战略实施,包括各业务职能设置、增值税抵扣链条设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获取等。另外还需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成本。因此,在总包公司能够取得适当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应努力降低各职能公司的税负,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再作为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如果所购汽车单价未超过500万元,可以执行上述一次扣除政策。
二、需要明确的是,此项优惠属于税务处理范畴。因此会计上仍然应当分期计提折旧,如果不这样就会违背会计原则。当然这样会产生税法、会计之差异,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第一年需要纳税调减,而之后各年则需要纳税调增。
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您好,根据《社保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集团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社保法规定的社保费缴纳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法所称的任职受雇需要个人与任职受雇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费。
综上,个税与社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和依法缴纳。如果由其他公司代为支付,应当签订代发协议,贵公司仍然是义务主体,关联单位只是履行代付义务。
可以。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
这种情况原本是不存在的。因为,确认收入的前提,是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虽然新收入准则没有直接提及“成本可靠计量”这个措辞,但是明确“商品控制权转移”这个因素。
对于销售商品房来讲,所谓“商品控制权转移”,显然即为“房屋交付”。那么,房屋既然已经交付,则必然已经建设完成。通俗来讲,花了多少钱,已经确定,不可能不知道。退一步讲,即使没有决算,预算总有,工作量总有,否则不能任由施工方要钱啊。
当然,这个数据可能会计并不掌握,但公司层面肯定掌握。会计只是记账的,数据当然有公司其他人提供。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好,如果预提所得税是指付给境外关联方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主要是税率不同,预提所得税是10%或更低,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优惠一般是25%
天上不会掉馅饼。根本没有“赠送”。路人啥也不买,您给一件上衣,那才是赠送呢?张三买了一件大衣,给商场1000元,商场又给赠送一件上衣。张三会说:花1000元买了一件大衣加一件上衣。换句话说,如果1000元只买一件大衣,而没有所谓“赠送”,张三会嫌贵,不会买呢。
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羊毛出在羊身上”。所谓赠品,根本来源于客户自己消费,其实是客户自己花钱买的。
关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有以下文件用于参考,可以佐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关键在于您是月度申报还是季度申报:
一、如果您是月度申报
“3月销售额有29万左右”,3月销售额已经超过15万元,自然需要依法纳税。
二、如果您是季度申报
“1、2月都没有收入,3月销售额有29万左右”,则第一季度“销售额有29万左右”,季度销售额未超45万元,依法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