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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所以老项目不是以合同签订日期来界定,而是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5月1日前来界定的。如果您确定之前合同是老项目,采用了简易计税办法,那么如果和这个合同相关,只是原合同没有明确,需要补充协议约定依然属于老项目的内容,可以简易。但如果是新增加的项目,不属于原合同约定的项目,就属于一项新的合同项目,不能简易。
您好!
公司监事只要不担任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可以不是公司雇员,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但需要签订劳务合同以便支付相应的监事费报酬,与哪个城市的居留许可也没有必然联系。电话费由于难以区分个人用途或公司用途,原则上不予在期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公司可以在其的劳务报酬中规定发放相应通讯补贴,以列支于报酬并缴纳个税的方式在公司税前列支。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因此,“购入c公司长期股权(非公开市场),溢价购入超过注册资金占比”具有商誉性质,超过部分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不做其他处理。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十八条 投资方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三、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代付款并非不可。
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从国家税务总局解答来看,“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所支付款项的单位”指的是“向谁支付款项”,而非“由谁支付款项”。即:收款单位、开票单位、销货单位应当是一致的;而由谁来支付款项并无限制。
二、只有双方签订合同不妥。
受票单位、付款单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够证明代付合理性的证据(比如签订三方协议,说明代付理由)确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或者争议。
打个比方: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到时候丙方不归还乙方怎么办呢?
关于“超经营范围”,请参考以下两个答疑
(一)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期间增值税发票相关问题解答
“四、增值税发票的开具范围
纳税人的经营业务日趋多元化,在主营范围以外也会发生其他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经营活动。所以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不受其营业执照中的营业范围限制,只要发生真实的应税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两个税务答疑可以佐证,超出经营范围开票,是为税务机关所许可,只要业务属实、票实相符则可依法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增加经营项目,其实也无不可;不过一个程序而已。(如果只是临时性开票,而非经常性经营此项目,则只是开票系统增项,不必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如果属于经常性业务,则需要增加登记经营范围,同时开票系统增加项目。)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明确规定了关联企业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三、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征税,只对税法明确列举项目征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即仅限于一方金融单位、另一方非金融单位;一般情况下,对于非金融企业间资金拆借,无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无论是否约定利息,皆非印花税征收范围(如上所述,银行同业拆借,也是不用缴纳印花税)。
您的提问还是比较开放的一个问题。仅就个人理解谈谈想法。担保公司主要业务应该是债务担保,但如果仅有这块业务,风险相对较高,利润也有限。所以是否考虑结合上下游产业进行布局,比如结合典当公司经营范围,设立或者找典当公司合作,担保公司不能约定担保债务人不还款时直接办理抵押物产权过户,必须经过司法程序,但典当可以约定不还款直接转移所有权,这样就节约了担保公司诉讼程序时间和费用,可以将担保和典当有机结合做业务;另外担保要进行公司资信调查、个人资信调查、信用评估等工作,如果这些基础工作做得好对担保的风险有很有效降低作用,所以如果担保公司将这部分业务设立独立公司运营,能够为担保公司业务提供帮助,另外对于担保客户如果能提供财务、税务、法律管理咨询等服务,一方面对公司进行更多了解,把控担保风险 ,另一方面还可以为被担保企业出谋划策,有利其发展。为担保业务降低风险。总之降低成本提升利润有赖于风险的把控,如果对客户进行全方位的服务,控制风险同时也起到降成本提升利润的作用。仅供参考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条款内容,对于租金部分可以参照第十八条由A公司准备好相应分割单(按照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同时保留与个人房东M的租赁合同以及相关发票备查即可,或者可以根据租赁情况转开发票给B。对于水电部分参照第十九条,由A公司在转开水电发票时按照分摊比例或按照占地面积开具发票给B,或者出具相应分割单给到B(同十八条)。增值税方面,贸易公司由于是出口货物而非水电费与房屋租赁服务,是根据进货专用发票来申请退税,与水电费以及房租的进项无关。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目前小企业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所以您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来判断是否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因为价值不大,可以直接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或者先通过低值易耗品核算,再转入职工福利费用摊销亦可以。
对方给您开具发票适用税目是错误的,应该选择经营租赁税目给您开具租赁费发票,您记账也应该计入租赁费用比较合适
根据财税 2016 36号文附件一注释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对方给您开具文化服务电影票,适用税目是错误的,需要与对方沟通更换发票。
党建经费开支,不属于增值税不允许抵扣的范围,因此只要取得合规合法的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