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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间3个月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注意:这里说的是“处于学前教育阶段”,而非一定去幼儿园就读。
也就是说,“2019.9月开始义务教育”,则此时点之前、年满3周岁之后,皆“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您说的“学前教育2019.6月到期”其实并不准确,是“幼儿园”到期而已。
二、如何填表,其实皆无影响。只要不要重复即可。即:或者直接修改,或者前行停止、后行开始。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您也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您可以凭房东开具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作为入账报销凭证。
这又称为“税收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除此之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文件提及纳税人义务时,都有“依法”之类前提。也就是说,税法明确规定,才要履行义务;税法若规定不明,则不用履行。
您好,视同销售是按货物或服务本身适用的税率,所以赠送客户电影票,是视同销售电影票,税率是13%。
您好,如果您不是卖给关联方,或者有其他避税意图,不存在税务风险,这是企业的商业行为。
无需特殊筹划,您只需有相关资料能够证明是因企业注销,需要处理存货才定价偏低的。
您好,如果结算金额包括本金,按计算天利息,应该是100*(9.5%*100/365+1)
您好,不论是普票还是专票,需要开公司抬头的发票才能入账,收到的保险费冲减因维修带来的损失,还有剩余则做营业外收入。
您好,贵司这类支出,实际上是回扣,只要依贵公司的管理规定,能够入账,会计处理就没问题。但是,这样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类支出不属于合理的支出,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个问题:如果提现部分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按规定代扣了个税,则无论什么样的转账方式都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