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文件可能有几十个,但有些特殊的,您不一定用得上。最主要的,可能就是“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个。
另外,也建议您直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根据需要查找相关文件。
您好,登录会员账号才能电话答疑,如还有问题您可拨打400-616-3899咨询。
您好,EXW成交方式可以办理出口退税。但是也有部分税务局老师对该成交方式能否退税提出过质疑。建议与买家充分沟通解释,请其配合提供国内物流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另外建议最好是将EXW成交方式价格转变为FOB成交方式价格后再报关。
您好,如果需要原文和解读:
现在的IAS/IFRS已经可以免费下载了,但是只有前面的引言(introductory note),正文,应用指南(application guide)部分。结论基础(basis for conclusion)没有提供,想看的话需要购买完整版。登陆IFRS - Home即可,需注册账号。
另外国际会计准则IFRSs这块的解读以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解读比较权威。
如果需要国内的书籍:出版社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翻译的,以及四大的官网解读(付费)都可以选择。
如上所述,既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那么,对于重组业务来讲,上述各项可能都不会有;但既然“不限于”上述各项,则重组业务涉及外部凭证,应当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另外,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税〔2017〕90号”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也就是说,如果属于道路通行费,则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票上多少,就是多少)抵扣。如果属于桥、闸通行费,则以上述公式依5%征收率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三、“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
麻烦补充一下,银行出这100元,是获得了什么利益?
是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这要看具体情况。
比如说,个人作为销售方,因对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而收取合同违约金,那属于价外费用,一并构成销售额,自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又比如说,个人作为购买方,去商场买了件衣服,因为衣服质量问题,本来1000元,商场返了(少收)200元;那就是800元买了一件衣服,则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个问题可能缺乏明确、直接依据。一般来讲,有的地方执行,如果一次开具全额发票,则会一次要求缴纳房产税。
另外,对于一次收取多期租金房产税问题,福建省税务局曾经于2020年8月14日作过答复:贵公司应按照合同信息据实采集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税源信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期限分摊申报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相关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因此,上述租金收入理应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下确认的收入。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文件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