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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溢价
一、第一个问题,设身处地地讲,您把60万放到包(普通的包哈)里,然后把这个包交给张三,要人家100万,还说“平价”,张三不会同意吧?如果这样可以的话,您可以认缴100亿啊。
收不收钱,可以自行决定;但税法是不认的。(估计也不会真不收钱吧?)
二、这儿涉及到“会计主体 ”概念。(先解释一个概念,或者“合伙企业”,或者几位股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合伙公司”一说)
对于所谓“合伙公司”而言,比如新股本占注册资本50万,拿来80万,“合伙公司”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万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50万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0万
投资则是另一笔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成本) 80万
贷:银行存款 80万
如果您是自然人,则需要按照1%缴纳增值税,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然“本金返还”、“股本10%”,则视为“贷款服务”(不必纠结字眼,税法确实如此规定)。自然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执行1%征收率;另外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二、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即: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2
贷:营业收入 32/1.0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