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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企业财务通则》虽有“计提盈余公积”条款,但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本通则。金融企业除外。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因此,个人以为,合伙企业计提盈余公积并非不可,但似乎并无强制义务。
您好,废料与主材一样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您好,自产农产品不可以自开收购发票,收购发票是购买农产品的单位自己开给自己的。
根据现行核定扣除政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不再与扣税凭证挂钩,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的用途,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出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体系下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处理不仅要考虑购进环节,还要考虑耗用或销售环节。其基本思路是,采购环节将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待实际耗用或者对外销售时,再根据核定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含加计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核定扣除体系下,购进时不作价税分离,存货成本为含税价,待实际耗用或对外销售时再进行价税分离。
没有试行还是按照凭票抵扣的原则。
您好,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4500元对您利润报表影响不大的话,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
一、所谓业务招待,通俗来讲,客户来了,您公司请他吃饭,相关人员陪吃,这才是业务招待,适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政策。
二、上述赠送,乃是视同销售范围,需要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也可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账务处理
(一)购入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赠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上不视同销售(不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没有明确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但只是体现于申报表;而且购入价格即为公允价格,可作为视同销售价格,其实对于应纳税所得额并无直接影响。
关键是与业务实际情况相符。如果确实提供介绍服务,这样开票当然可以。您可以对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或者《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根据业务具体情况,选择合适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另外,税务方面关于发票确认,通常考虑“三流(资金、发票、业务)一致”原则。仅有发票肯定不够。作为住宿费来讲,常理上,通常不会现金支付,无论转账还是微信,肯定都会有记录的,可以打出记录清单或者截图。另外,住宿肯定要有预约,一般都会通过平台或者软件,可以保存相关记录并打印或者截图出来。这些都可以作为相关证据的。
一、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全面放开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第一条规定,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总局将进一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范围,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二、如果依法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销售额30万元,是指全部销售额,当然包括专用发票部分。举例来讲,普通发票销售额25万元,专用发票3万元;则整体未超过30万元,符合小微优惠条件,但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免税(开具专用发票须先放弃),普通发票部分可以依法享受。如果普通发票销售额25万元,专用发票8万元;则整体超过30万元,不符合小微优惠条件,应当全额征税。
您好,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只是一种债权的转移,B公司并未因为这种债权转让收到分红。A公司承接债务后,并未实际支付,因此,不发生扣缴义务,A在实际支付时应当履行预扣预缴义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上述税费构成房产价值,应当一并缴纳房产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