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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海关是否允许出口旧品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8-17 16:47
第一个问题
正常状况下,只有自己实际拥有的货物(即对货物拥有所有权),才能将该货物进行出口。不具有货物所有权的货物,想要办理出口,应当获得所有者的委托(即代理出口)。所以,对于贵公司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拥有的产品,你公司想办理出口,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达到目的:
1、从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购入该产品,然后办理出口
2、接受境外母公司的境内客户的委托,将其拥有的该产品出口到境外。
第二个问题: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申报免退税时,应当报送《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3目、第5目所列资料。
从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旧货品不可以出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第三个问题:
旧货品按照“免费样品”申报出口,被税务局要求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合理。
会计处理为:
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一个问题:“通过买卖方式,因为是问题产品,售价是否有最低要求?比如我们100买进,因为成本是100,出口申报金额也是100,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贵公司要赚取合理的利润。否则违反独立交易原则。
第二个问题:“境内公司不肯配合,原则上也是手续繁琐,如果合同产品中疑似有问题,需要退货,海关和税务手续正常是什么?”
答:根据您描述的具体情况,贵公司的母公司向我国企业销售的产品,因为境内公司不肯配合,没有办法办理正常的进口商品退货手续。只能是贵公司买进来,然后再加价出口给贵公司的母公司。
第三个问题:“还有,视同销售按老师您说的方式,计“营业外支出”我认同。税务局要求做出口做视同销售时,要求在申报表中调增收入,这操作很奇怪,视同销售明明没有收入,我只是按照售价把税款缴纳了,如果记收入又收不回来,岂不是变成坏账了。出口货物,原则上没有销项税额,出口货物视同销售的意义,就在于营业外支出最后需要调增纳入所得税,来缴纳所得税,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根据您最初的提问,视同销售只能在增值税意义上确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视同销售。所以不涉及应收账款以及坏账等事项。但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视同应税交易)产生的销项税不可以税前扣除。您在原来的提问中提到“但是这笔业务并不收汇,其实也并非是我司产品”,此种情况下一般办不了出口退税,增值税需要按内销处理,所以应当确认销项税额。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不可以,可以计算个税税前扣除的仅限于个人承担部分。
不可以的,首先需要确认的是谁对消费者开票,也就100的收入谁来确认,因为对外实现的100的收入。假设对方确认100收入,如果你方收30,需要给对方开具30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