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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按照您的描述,货物(暖气属于货物)尚未销售,而款项也未支付,原本就不应当开具发票,也不涉及账务处理。或者,我给您把例子举得太简单一些:如果5个月可以,那50年自然也可以吧(只是数量不同而已,道理一样呀);类似这样,款项未付,货物未买,就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增值税这个税种就可以取消了,当然,这样企业所得税也不用有了。
答复:海关相关的查询平台只能查询货物清关状态,是否收到款项和支付款项是需要查询银行账户余额变动情况。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二、(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也就是说,上述“政府补助的资金”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不得扣除,不得加计扣除。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则可依法税前扣除以及加计扣除。
作为物流公司,其提供服务不适用差额开票政策。物流公司应当就所接服务全额开具发票;而既然进行转包,则物流公司可以要求分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至于相关政策,其实正是因为没有相关政策,因而适用发票管理办法一般规定,需要如实全额开票。
投资时,实际出资大于注册资本部分,构成“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这部分同时也构成股权投资成本。比如说:投资1200万,其中1000万被投资方计入实收资本,200万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但是,对于投资方来讲,则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200万元。
那么,比如子公司注销,收回2000万元,上述成本可以冲销,其余作为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20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200万
投资收益 800万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十、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答疑《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明确: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安徽国税也是持有类似观点。
一般而言,餐费能否作为会议费组成部分,关键在于是否为开会所必须。具体把握口径,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此类发票并未禁止。但现实确实比较少见了,建议可以持票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三、(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需要视同销售(对价乃是“股权”这项资产,与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一样),缴纳增值税。不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这个文件是针对营改增项目,现在是设备仪器),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其实,不用“视同”销售,直接就是销售了,以设备换股权)。
能否“按3%减按2%”,没有抵扣乃是必要条件,但不充分;必须是“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才可以。就设备仪器而言,比如您是生产、销售企业,那2009年之前不得抵扣;您是服务行业,则2016年5月1日之前不得抵扣。
答复:不需要。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劳务发生在境外,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可一概而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也就是说,母公司获得子公司剩余资金,对应子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才可免税;对应“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部分则不能免税。
可以。1%征收率是优惠政策,可以选择享受,也可以放弃。之所以文件明确“可以放弃1%减征税率选择3%征收率,可以开具3%专用发票”,而未提及“3%征收率普通发票”,乃是因为普通发票不得抵扣,票面1%、3%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压根不必说。
我认为这种情况可以申请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不过只能针对“软件产品”部分享受。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相关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