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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返还
支取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所得税返还
贷:现金
在实践中,有些税务局在执行时从严格合规角度要求无论是否发放给财务人员都需要计征营业税。
相关法规: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扣缴义务人可将取得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用于奖励财务及办税人员。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一般不涉及缴纳其他税。但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扣缴利息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应按上述国税发[2001]31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由于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是11%而有形动产租赁的税率是17%,因此租赁汽车同时附带司机服务应按照11%,仅租赁企业应按照17%。
但同时需了解汽车租赁公司收取的司机服务费用是单独收取还是与车辆租金一并收取,如果是一并收取并一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11%的税率开具发票和抵扣进项。如果单独收取司机服务费,这部分就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就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款。单独收取的,目前还是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应开具营业税的发票。
如果这两种操作都不符合,那么抵扣进项税是有一定风险的。
现在,餐饮、住宿费用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以往经验,是不允许抵扣的。但是,业务人员外出办公的餐饮住宿实际上属于公司营运范畴。在未来营改增完成后,餐饮住宿费用或许可以抵扣3%。如果饭店、酒店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业务人员可以要求该饭店、酒店去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日本的JIT生产体系是做得比较好的,但双方合作的前提是双赢,我可以承担库存的成本,但是需要保留合理的利润给我。也就是说,客户需要提供相对准确的产品需求预测,不能让我生产过多的呆滞库存,如果发生大量的呆滞品,如何处理需要和客户事先有约定。另外,客户需要给我预留合理的生产和送货时间,比如说提前告知其生产计划的预测,我可以在其生产计划上加上适当比例的安全库存的准备(这个看历史数据分析)。
如果是保税仓库的话,需要做好保税品的台账,另外定期核对账实也很重要。还要看海关对保税品监管的要求,海外仓和国内仓不能混用。
属于工资薪金,应缴纳个税。这个问题深入讨论详见铂略财务培训课程《企业常见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及筹划思路》。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符合当地标准的午餐补助免个人所得税。但其他差旅补助不免个税。
公司需要制定一个具体的流程。事前比如谁来收集资料,谁来审批额度申请表,事中谁来负责顾客的拜访,信息的更新。事后谁来催收账款,进入诉讼环节由谁收集债权证明等等。安排好信用部门和业务部门的职权。业务部门不能只管自身KPI而隐瞒客户的信用风险。KPI指标可以与应收账款情况挂钩;信管部门也不能因为客户状况不符合数据标准,而与业务部门死磕。信管人员应该深入行业,深入市场,与客户多交流,拓宽自己的信息渠道,多维度的审查客户。站在业务部门和客户的角度,引导客户如何降低风险,提供一个可操作的解决方案。总体来说,在业务和信用风险找到一个平衡,不要太绝对。
不合理,如果出差没有招待客户,仅是员工个人餐费,不属于招待费,属于差旅费。
并入工资薪金较为妥当。
原则上来讲,这些生活服务业是需要统一划入到营改增的范围内的,所以这些费用大部分是可以去抵扣的。当然里面涉及到一些具体的事项,比如餐饮业就不太可能抵扣,虽然它进入营改增去交增值税,但是实质上都会按照简易征收的方法去交税。从税务征管风险的角度考量,餐饮业可能并没有办法取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就没有办法去抵扣了,所以从我跟财政部、国税总局交流下来,这方面铂略认为大家的期望不能太高。像建筑或者装潢,可能就比较容易抵扣了。国内跟国外,有一个比较重大的区别,在中国,金融管理体系是不够完善的。国外很多都是大额的支付,都是要通过银行系统来支付,比较容易管控资金,比较容易去管控真实性。国内,没有办法对有一些比较零星的、居民用的,或者像消费的这种支出进行控制。因此,从目前来讲,并不是所有行业取得的采购都能够去做抵扣,对于一些零星的、居民用的,就比较难做抵扣了。
若是同一个团队管理该事情,即税务局内部,理论上应该是加在每年进去的。若不是同一个部门管该事情,就有可能出现,非贸付汇这边是有需要的才要,同期资料准备仍然接受每年只按照平均利润水平的情况。现在上海在2014年已经有部分地区在试点,某些重大企业,除了整体利润水平的同期资料的报告以外,要求额外提供单项交易曾经的调研报告,一个附加报告,作为报告的一部分。若又有交易曾经的,又有整体层次的,它会汇总到一起做一个备案。
这里有一个法理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理论上税务局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基础上颁布一系列操作层面的指导,就像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后续文件一样。指出该测试应该需要哪方面的资料?诸如此类的指导性文件。在实务操作中很多时候税务要求企业自己来想应该提供什么资料来证明,这就变成了一个逻辑的怪圈。即之前在做很多服务费的时候,若申请没有来华的常设机构,税务局要求证明没有来华,没有发生过的事怎么证明呢?所以遇到该问题,只能先看税务局操作中提出的要求。因为站在主动性的角度,可能要准备的资料很多。如有什么案例,针对某个案例下面的某一专项的支付,可以根据之前的处理经验,给出标准化的资料清单,这是建议的。